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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乙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为推进本镇养老服务业改革进程,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理、合法、守信原则,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以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260号)签定本协议。第一条在协议范围内,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开展工作。第二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3年,至年月日止。因不可抗力或双方不可控制事件、无法预见事件导致不能履行职责,协议自然终止。第三条如果某条文与当时的政策法规相悖,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第四条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条甲方义务1、保障120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免费接敬老院患者至我院就诊。2、敬老院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适用我院对“享受民政救助人群”的优惠政策。3、敬老院患者门诊就诊结束或出院时,无特殊情况,由甲方安排车辆将患者免费送回。4、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出诊服务,免收120车费。5、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免收本院至敬老院路段120车费。6、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综合干预。每年为建档人员提供免费体检。7、为敬老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8、依据敬老院患者的病情,合理进行分诊。第六条乙方义务第2页1、协助民政部门按时结清医疗费用。2、为甲方的义诊义检提供必要的场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3、在甲方的指导下对敬老院患者进行日常护理、康复训练、使患者遵嘱服药。4、遵循分层转诊的原则,以本院为首诊医院。5、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定点医疗服务。6、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协议签署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应按法律法规解决。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档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公章:委托人:签定日期:年月日乙方: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公章:委托人:签定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养老院医疗帮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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