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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流合同的基本问题学习目的与要求1、物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物流合同的订立程序;3、物流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效力;4、物流合同的履行;5、物流合同违约责任。案例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1999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该货站许诺从1999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还签有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无误,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该货站也表示同意。但是,1999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该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该货站,该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它认为该运输部不是单位法人,其部门印章的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起了纠纷。问题:运输部与该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一节物流合同概述一、物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物流合同的概念合同也被称为契约,是现代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就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项或几项基本物流活动达成的协议。2.物流合同的特征(1)物流合同是平等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物流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物流合同是物流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物流合同的分类合同一般的分类包括: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本合同和预备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物流合同一般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本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根据物流合同自身的分类。1.根据物流功能所进行的分类2.根据物流环节所进行的分类:物流分为供应物流(Supplylogistics)、生产物流(Productionlogistics)、销售物流(Distributionlogistics)、回收物流(Returnedlogistics)、废弃物物流(WasteMateriallogistics)3.根据物流地域范围所进行的分类4.根据物流服务提供方所进行的分类:供需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第二节物流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发盘,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要约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有:(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项要约如果符合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受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有权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予以承诺,以使合同成立。当然,是否承诺,依受约人的意愿而定,受约人没有一定承诺的法定义务。(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未到达受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取消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则要约不得撤销。(4)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⑧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2.承诺的生效一是采用发信主义,即受约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时,在承诺通知的信件邮出时承诺即生效;二是采用到达主义,即受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可支配的范围内才能生效。我国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3.承诺的撤回在采取到达生效的国家或国际公约中,允许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撤回。但是,如果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已经生效,则不得撤销,否则即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三、订立物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1.考虑不同物流功能之间的协调2、物流合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3.合同条款要完整4.物流服务内容要明确5.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6.合同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7.合同要留有余地第三节物流合同的效力一、物流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拘束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一个有效的物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物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物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物流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集中体现在货物是否允许流通、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4.物流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根据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条款本身是由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然而,由行业协会、国际民间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布的标准合同中的条款基本上不属于格式条款,如航次租约中的金康合同条款。二、无效的物流合同1.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例如两个企业之间订立运送“洋垃圾”合同即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2、无效的物流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三、可撤销的物流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虽然都不完全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在效力上毕竟有差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含有下列情形的物流合同可以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物流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物流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入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物流合同。第四节物流合同的履行(略)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过程。物流合同的履行就其直接意义来说,是实现物流服务提供者和物流服务接受者的各自目的。对物流服务提供者而言,可获得报酬;对接受者来说,得到相应的服务,具体可以是货物的运输、仓储、流通加工、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整个物流活动可以由多个物流合同构成,物流合同的履行也就实现了物的空间间隔和时间间隔的转换第五节物流合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即为物流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二、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与此同时,该法通过一些例外情形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物流合同来说,我国《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物流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履行行为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致,而不考虑在履行物流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三、物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具体体现为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违约行为两种类型。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违约行为的类型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3)预期违约责任具有特殊性。2.实际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指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有关约定,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给付迟延,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形,这是债务人违约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在迟延一段时间后仍会履行义务,因而与拒绝履行不同。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接受或不能接受的情形。即:①债权人具有合法债权:②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③债务已达履行期限;④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或提出履行的情况下;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履行。:(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应不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而在不适当履行中,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如提供的食物腐烂变质,受雇人随意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四、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这些形式也全部适用于物流合同。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继续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2)必须有非违约方的请求。(3)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3.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经济补偿:在我国,损害赔偿的形式主要是
本文标题:物流法律法规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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