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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稽察培训相关内容及资料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管理一、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步骤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建设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其主要步骤是:(一)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项目法人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建设单位所在地城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经过调查、初勘、预测、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要办理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行业部门的特殊要求手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进行分析、比较,推荐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吗决策的依据,应按国家规定达到一定深度和准确性。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三)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并获得批准后,项目法人正式办理规划手续、正式办理用地手续、进行详勘、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委托头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申请和筹措建设资金,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设计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需经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并获得批准后,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2(五)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监理和施工招标。(六)开工报告: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七)竣工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按照批准内容完成后,符合验收标准,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二、对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要求1988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时规定,对联合投资项目由投资各方派人参加设立董事会;中央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直到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并承担风险。1993年国家决定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筹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偿还贷款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1996年国家决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国有单位经营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有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三、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审批权限的划分目前执行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划分方法是:按现行的功夫管理体制、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管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自治区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3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议书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划分国家发改委现行规定审批权限如下: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市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其中重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区、市的意见。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发改委审批。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做的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国家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可列入预备项目计划。列入预备项目计划并不等于列入年度计划,何时列入年度计划,要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财力、物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后决定。建设单位可进行下列工作:一是用地方面,开始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手续。二是委托具有承担本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扩大初步设计,引进项目开展对外询价和技术交流工作,并编制设计文件。三是报审供水、供气、供热、下水等市政配套方案及规划、土地、4人防、环保、交通、园林、文物、安全、劳动、卫生、保密、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取得有关协议或批件。四是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还需编制合同、章程、报经商务部门核发了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外汇、统计、财政海关等登记手续。六、概、预算的划分和依据凡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概、预算通常分为总概算和预算;凡采用三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概、预算通常分为总概算、修正总概算和预算;对于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便做施工图设计,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预算是工程价款的标底。定额是编制概、预算的基础和依据,通常分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其中,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七、概算的执行总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应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如有困难的,经建设5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总概算必须突破时,其超出的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在总概算的控制范围内,按规定允许作量差、价差调整的部分,属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预算增减,应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属于设计变更引起的预算增减,应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有关银行审定,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并抄送设计单位一份。建设单位须对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按照设计和概、预算安排工程项目,不得任意抬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按照设计清单进行订货;按照其他工程和费用概、预算合理开支各项费用;按照规定做好施工图预算和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工程决算资料应抄送设计单位一份。施工单位须根据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施工预算,做为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八、需要实施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九、招标投标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种类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6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在制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十、对中央和省、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招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里所说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那一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的项目。十一、对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熟知的项目;7抢险救灾项目由于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果断的行动,所以不宜招标;以工代赈项目是指国家利用扶贫资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该类项目吸纳扶贫对象参加工程的建设或成为建成项目后的工作人员,以工资和工程项目的经营收益达到扶贫目的。(二)招标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工程施工200万元以上,货物100万元以上,服务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公布;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13号)第8条的6种情形;第9条的11种免于招标的情形。十二、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情形(一)化整为零、招小标送大标、肢解项目单独发包;(二)在总承包内列“暂估价”指定分包;(三)招标方案失误、条件不成熟抢开工或边设计边施工,造成后续项目无法招标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8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4、属于同一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协同投标的;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6、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7、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8、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9、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10、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十三、定标的原则和程序(一)公示。评标结果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该在指定媒介公示3-7工作日;异议和投诉的处理。(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3个)确定中标人:(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备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排名在前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新增加)。十四、签订合同文件(一)招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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