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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及现实意义——读《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有感谈到世界近代史上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著作,人们首先想到的一定是两位英国著名思想家的名著,即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以及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实际上,德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卡尔·马克思在此方面也有杰出的成就——马克思于1842年撰写的批判当时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也堪称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论著。虽然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社会主义等伟大理论方面的影响力。他那些关于新闻出版自由价值的思想,同样至今依然闪烁着经典的光芒。18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工业革命发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在欧洲大陆迅速发展。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德国也在这种潮流的影响下缓慢地发展着资本主义。封建的农业经济在这种新兴的、有活力的生产方式的冲击下日益衰落,而封建阶级为了维护其脆弱不堪的统治,便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尤其是思想上的控制与束缚。1819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三世颁布书报检查令以监控出版物;1841年威廉四世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表面上是“为了立即取消出版物所受到的违背陛下意志的、不适当的限制”,实际上是在旧的书报检查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限制。这一新法令实施后,德国言论出版自由受到了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对这种危害新闻出版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于1842年发表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在批评书报检查制度的同时,阐述了他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以对待新闻自由的态度来划分辩护人的等级——即使“在辩论其他问题时,各等级的代表队各种意见的辩护是势均力敌的,而出版自由问题上则不然,反对出版自由的人稍占优势”。马克思详述了每个等级对出版自由的辩护内容,并逐一进行反驳。首先是反对出版自由的诸侯等级,他们认为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都是“恶”,但相比起来书报检查制度是一种较小的恶。因此,书报检查制度存在的事实就推翻了出版自由。这一论证把书报检查制度本身看作“优秀的新闻出版业的基础”,而对“严格检查制度下的著作时期”内书报检查制度给德意志精神的进步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惨重损失置若罔闻——这是极度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贵族阶级的代表人则“在出版自由上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为所欲为的自由成了等级议会的特权,贵族等级辩论人把这种特权,这种违背人民和政府的个体自由妄称为普遍权利,而把省的普遍要求变成了个人的欲望。城市等级的辩论人对于出版自由的态度,正如其宣称:“出版自由只要没有坏人参与就是美妙的东西。”“要防止这一点,直至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的办法”。这一等级所关怀的并不是真正的出版自由,而是身边的小利益。简单罗列关于出版自由的反对者与辩护者的论点后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所要论证的自由不是人民大众最普遍的自由,而是其所在阶级的精神的自由;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普遍大众的利益,而是自我存在的这个特殊集团的利益。所以,这应该算不上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明显辩论,而更像一场马克思与各等级的一场隐秘的辩论——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出版自由?我认为,马克思眼中的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是人民理性意志的集中体现。《论自由》有一句影响深远、深入人心的话:“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一个好的国家应该是建立在一个合理与理性的社会基础之上的,正是因为其合理性,公民才会服从于国家,事实上也是公民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民众不同利益的多元思想是构成理性精神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新闻出版自由实现其普遍性、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集中人民理性,这个社会与国家才能具有合理性。然而,书报检查制度却要求“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即以统治阶级的思想和利益作为出版标准,实际上扼杀了人们表达意见的自由,最终的结果就是只有一种官方色彩,堵塞了公共理性的来源,违背了“理性”的本质。其次,新闻出版自由应具有人民性,自由报刊应是人类精神自由表现的产物。正如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不同等级的利益群体因其不同的社会地位与背景对新闻出版自由持有不同的态度。马克思认为,对报刊的合理性的态度不应该是从代表少数特权等级的利益出发,而是应该从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出发。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也提出“自由出版物的人民性”,自由出版物也应该是人民思想感情和诉求的表达者,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然而书报检查令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报刊完全在政府的意志与控制之下运行,沦为上流特权阶层的出版物,从而完丧失报刊的人民性。受检查的报刊“的伪善、怯懦、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即使生产出好的产品,也仍然是坏的——“因为这些产品正是违反自由报刊本性的现象”,它们所报道的内容仅仅是官方所要求或所关心的,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和人民精神相去甚远。新闻出版自由还是推动国家、社会进步的有力工具。报刊不应该成为少数私人利益工具,而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国家理性的源泉。只有实现新闻出版自由,让政府倾听到人民理性的集中呼声,看到人民所关心的问题,从而才有可能去解决它们。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自由报刊具有舆论监督和社会批评的功能。而书报检查令实际上就是剥夺了报刊监督与批评的权利,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马克思还将书报检查法与新闻出版法对比论述。书报检查法是一种“对付自由”的防范措施,而新闻出版法是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惩罚者——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马克思指出:“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新闻出版自由本身就是观念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实际的善;而书报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新闻出版自由同新闻出版的本质向符合,而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的本质相矛盾,难道这还需要加以证明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的差别就是任性和自由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区别。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方式,它并非尊重个人,它只尊重理性。马克思之所以如此重视出版自由,是因为他把出版自由看成是争取改造社会,争取其他一切自由的前提。“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只有出版自由了,人民才能实现其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精神。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马克思的结论是——“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那应该如何实现这“真正的自由”呢?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有“法治保障出版自由”的观念——“没有法律,自由就无法得到具体规定,也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同时,自由必须成为判断法律是否为真正法律的标尺。马克思在论文中不惜笔墨地揭露各阶级关于出版自由的狭隘又自私的观点,就是为了说明出版法的重要性。“……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这正好印证了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对于法律的器重,让我能感受到其对民众普遍利益的关怀——对于缺少发言权的、却无法表述自己的需求却最为广泛的民众,可以凭借的或许只能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思想,对于如今的新闻自由及社会建设仍有重大的教育与借鉴意义。当今的时代是一个比较开放的、人人支持“言论自由”的时代。除了传统的报刊和新闻媒体以外,现在的人们开始更多地使用网络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当前中国民意表达渠道尚未完全健全的环境下,网络的确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自由表达平台,并且担当起舆论监督的重要舵手——曾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与红十字会事件”、“表哥事件”、“寻找被拐卖儿童”等事件,都充分说明了网络的社会监督能力亦日益凸显——网友大量的评论与转发迅速形成舆论风暴,并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网友们几乎运用了民间社会的所有资源,信息披露者从媒体记者、大V人物到普通网民,大家纷纷提供线索,表达意见,这个过程恰恰体现了舆论自由环境下,公民利用自媒体整合资源、协调行动的过程。但我们也应看到,马克思新闻主义自由思想并非是绝对的,新闻自由也是有条件和相对性的,正如网络舆论在践行新闻自由思想的过程中也呈现了出一些问题。“享有绝对的新闻自由”,但“绝对”并不代表“毫无顾忌”与“放肆”——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新闻自由与法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新闻自由倡导自由表达,但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网络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的空间,但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充斥着谩骂、谣言,甚至人身攻击。公民的自由表达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否则网络自由就变成了“网络暴力”。前段时间微博上“19岁少年直播自杀”事件便是网络暴力的一个极端体现。此外,在网络上盛行的一些谣言也是“过度自由散漫”引发的问题。由此可见,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也并非万能的。如果把出版自由看做是“一切的一切”,那就会使人民实现自己目的的其他手段,马克思比喻这“正像一位大发雷霆的作家怪他的医生只是给他治好了病却没有同时使他的作品不印错别字一样。新闻出版自由同医生一样,并不能使一个人和一个民族变得完美无缺,它自己也不是十全十美的”。自由与法律必须结合在一起——没有法律,自由就无法得到具体规定,也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通过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值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民众参政议政、表达自我思想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如今的新形势下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思想、推进我国新闻自由的进一步发展,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二版)2.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3.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4.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龚刃韧,法学2010.7
本文标题:马新期中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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