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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2016一人股东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
1XX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XXXX。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东姓名:XX,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XXX,住所:XXX。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X年内缴足。2第九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二)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三)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本人担任。第八章公司的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文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其它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4(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5(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6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任命组成。第二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7(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公司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8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XX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XX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如下决定:(l)成立XXX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2)任命XX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三年;(3)任命XX担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年月日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XXX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如下决定:聘任XXXX担任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盖章或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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