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修定版
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武胜县信用联社武胜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现状经过全县信用社全体员工多年努力,反洗钱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有遗漏;2、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不完善;3、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不到位;4、培训宣传未全面落实;5、档案资料收集不规范。6、个别社迟报现象严重。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一、反洗钱基础知识二、洗钱的特征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一、基础知识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目标1、打击上游犯罪2、打击恐怖主义3、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4、维护金融稳定5、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现行规章制度1、《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实施细则》——武信联发〔2012〕335号该制度是在武信联发〔2009〕81号)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对反洗钱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部审计及配合行政调查、信息保密及反馈、业务宣传及培训、业务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作出了具体要求2、《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信联发〔2012〕161号3、《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业务操作的通知》——武信联发〔2013〕77号4、《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度反洗钱工作意见》---武信联发〔2013〕78号信用社的反洗钱职责信用社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信用社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信用社反洗钱的法定义务识别客户的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法律责任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法律责任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洗钱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账户有关的特征异常的资金收付与贷款有关的特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与保险有关的特征其他行为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监测;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异常的资金收付1、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之间转移资金;2、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3、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4、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5、客户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经营业务不相符;异常的资金收付6、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相符;7、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8、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相符;11、客户指示银行把资金转账到国外,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把资金电汇国内。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客户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其他行为特征1、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且无合理解释;6、不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1)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2)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3)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1)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融单笔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情形。日常工作需要关注的情形账户开立、办理存取款、结算等业务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客户账户资料真实性审查;过期账户资料是否及时更新;长期不动户、未年检户、非实名账户是否作了清理等方面内容。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1、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情形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
本文标题: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修定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231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