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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2011.3.22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一)、实体方面:1.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具有如下特征:(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2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3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清楚地划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区别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志。3、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严肃的政府行为,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叫做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说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和警告了事。(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工具是违法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类同,案由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如:扰乱单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扰乱机关、团体、企4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适用主体,也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治安处罚的适用主体,应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在两种情况下视为丧失;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如果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尚未达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程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都不能视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5二是盲人或者又聋以哑的人的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生理缺陷,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三是醉酒的责任能力醉酒的人酒醒后,有的往往对醉酒时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当然也有的是借酒滋事。那么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要不要进行处罚呢?大家讲一讲。当然要进行处罚,因为醉酒是行为人在清醒状态时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放纵自己所致,应当说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所以酒后或者醉酒后违法,法律规定仍要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2)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并且要从重处罚。(3)适用处罚时应考虑的情节治安管理处罚的三种情节问题a、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情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故意裸露身体,需要情节恶劣才构成本行为。第55条规定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不听劝阻的情节。第58条规定的制造噪声的行为必须有干扰他人生活的情节。b、作为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先叙述一般情况的处罚,再叙述情节严重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6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先叙述一般情况的处罚,再叙述情节较轻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规定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大多属于这两种具有作为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c、作为在既定的处罚下影响裁量的情节。即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既不规定违法构成情节,也不规定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如第60条一款(三)项规定的: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规定违法构成情节和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第三种裁量情节的,仍然适用裁量情节。5、关于情节的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八大要素:(1)违法的时间和地点。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但是,时间和地点有时反映行为的危害程度,如在戒严或者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比平时严重得多,在灾区盗窃、抢夺、诈骗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2)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行为定性和处理并无影7响,但手段残忍,方法恶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必然严重。如张贴小字报侮辱他人和在公共场所逼人吃大便,两种行为同样是侮辱,但情节差距较大。又如非法拘禁,如果有殴打、侮辱情节,则危害性更大。(3)违法的动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动机都不良,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殴打他人,情节就较轻。(4)违法的结果和后果。情节轻重也直接反映在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后果大小上。如盗窃财物数额小与大,危害程度不一样,殴打一人与殴打数人情节不一样,拘禁时间长与短情节也不一样。(5)违法对象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违法对象地位高低,情况千差万别,不是定性和处罚的情节,但特殊情况下,对象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如乘人之危抢夺比一般抢夺严重;对缺乏抵抗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比对一般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更严重;盗窃、抢夺、诈骗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情结更恶劣;教唆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比教唆未成年人更可恶。(6)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取决于行为人8一贯思想、行为表现等。如一贯打人和出于义愤突发打人情节有较大差别;多次盗窃、抢夺、诈骗比偶尔一次更恶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便利违反治安管理的,比一般人更严重,如非法拘禁、诬告陷害。(7)违法后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违法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放任危害结果扩大,说明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和教育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情节严重。(8)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犯、首要分子比从犯严重,从犯比胁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的比被胁迫、诱骗情节更重。7、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主要在第十二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之中。如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未满18周岁,情节一般,依法对其应当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于他是未成年人,一般应选择警告,即使对其罚款,也不能打满贯罚二百元。今天重点提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二条: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9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三条: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8、追究时效治安行政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09、治安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十一条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追缴是与刑法规定相一致的,是一种行政强
本文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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