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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派出所如何做好农村矛盾调解工作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村民因责任田的田界、宅基地的墙界、田地浇水等一些鸡毛蒜皮小事和口舌之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事情虽小,但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可能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笔者结合派出所工作经验,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坚持“一个原则”。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一般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邻里关系、债务、农业承包及劳务合同等,在农村主要是家庭、赡养、邻里关系、农业承包合同的矛盾纠纷。警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事实清楚、及时灵活”的原则。合理合法就是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既要合符乎情理,又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就是处理问题一视同仁,不偏向某一方,一碗水端平;事实清楚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真实地查清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节、动机、原因等,掌握确凿证据;及时灵活就是针对不同的纠纷,要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脾气、文化程度等选择合适的地点、场所,做到快调解、快处理,避免引发其它矛盾。二、找准“两个结点”。一是找准矛盾的焦点。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在全面调查了解事件经过的基础上,从中发现主要矛盾点,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多从自身查原因,使矛盾双方认识到个人存在的问题,从而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找准法与情的结合点。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如婚姻家庭类纠纷,在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进行家庭道德教育;对债权债务类纠纷,着重进行公平公正教育和法律义务教育。四、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把握调解工作的规范环节。做调解工作,不能一味的讨好双方,说软话、和稀泥,也不能高高在上、以权压人。要始终保持中立态度,依法公正地做工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语言要文明、举止要得体。对涉及实物纠纷的,在口头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要协调村委或司法部门尽快提供书面意见书;对不属于调解范畴的案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乱调解、乱作为的现象。二是把握调解工作的细小环节。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细小的举动,往往细小的举动能反映出双方真实的态度和意愿,要留心观察,不放过任何一次调解的机会。三是把握调解工作的善后环节。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的产生与村民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和脾气性格紧密相关。有的矛盾调解之后反复性比较大,这就要求在调解工作结束后,继续加强疏导教育,对发生矛盾的村民多走访、多宣传、多了解,从根本上防止矛盾的反弹。五、运用“四个方法”。一是隔离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脱离接触,避免受到来自对方的直接刺激。让当事者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进行有关的法律、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二是感化法。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警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三是震慑法。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警官通过现实案例讲解或有关法律使用解说,使当事人感到,如果不接受调解人员的劝告,一意孤行,将导致“苦海无边”;而如果接受劝告,则“回头是岸”。通过震慑达到使当事人听从调解人员的劝告,避免震慑后果发生的目的。四是权威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说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警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就近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标题:浅谈基层派出所如何做好农村矛盾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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