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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5-201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江苏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是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综合标志。第三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第四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第六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第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农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第九条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规模、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三)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第十条服务业企业申请江苏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二)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四)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由省级以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五)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六)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一)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每年产品申报具体条件要求以当年申报评价指南为准。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第十八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第二十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江苏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江苏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对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条件另行规定。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择优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江苏名牌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第二十六条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八条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江苏名牌产品申请。第三十条参与江苏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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