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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评估和管理我县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民办幼儿园设置应该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第四条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举办地有固2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是拥有我县户籍的居民或在我县拥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三、办园条件第六条幼儿园位置应设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第七条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第八条园舍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第九条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在首层;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三层。房屋建筑安全、坚固、设计合理,安全性、抗震性不低于B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消防合格证明。使用建造年限超过5年以上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抗震性鉴定报告》。第十条使用租赁房舍的,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四、保教设施3第十一条活动室、睡室、多功能室等,室内有消毒设施和设备,如紫光灯、84消毒液等。第十二条活动室、睡室、多功能室等,室内有空调、暖气等防暑和取暖设备,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煤火炉取暖。第十三条每班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桌、椅、床等必备保教设备。第十四条每班有一套多媒体教学设备或电视机、DVD各一台,有教学用钢琴、风琴、手风琴或电子琴一台。第十五条每班至少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图书柜1个,教具柜1个,玩具柜2个。第十六条每班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画册,且生均不少于5本(套)。第十七条每班有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且生均不少于10件(套)。第十八条每班有适合幼儿保教年龄特点的小型玩教具和自制玩教具,且不少于20件(套)。第十九条室外活动场地有五种以上大型玩具,且无安全隐患。五、教职工队伍第二十条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每班至少配备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4宿制幼儿园应按规定适当增加保教人员。第二十一条园长应具有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使用普通话教学。第二十三条保育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四条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司机、门卫、安保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资质。六、管理与教学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有办园章程。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教育部《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坚持保教并重,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无小学化倾向。第二十七条每班有1套与省统编“五大领域”教材配套的教师用书。在园幼儿均使用河北省统编“五大领域”正5版幼儿教材。第二十八条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动静交替,按时做幼儿体操,户外活动每日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健全,如:(1)岗位责任制度;(2)安全管理制度;(3)卫生保健制度;(4)财务制度;(5)收费管理制度;(6)教研制度;(7)家园联系制度;(8)幼儿接送制度;(9)重大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0)消防安全制度。第三十条认真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有灭火器等必备的消防设施,有消防合格证;有安保器械;有视频监控设备;不使用不合格校车。七、卫生保健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河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防止传染病在幼儿园流行、蔓延。落实入园幼儿健康体检制度,幼儿卫生保健档案齐全。第三十二条室内外整洁卫生,无乱扔乱倒垃圾、乱堆放杂物现象。第三十三条每班配备饮水箱或保温桶,并备有供幼儿饮用的开水和水杯,保证一人一杯。6第三十四条每班配备适合幼儿盥洗的流动水设备、毛巾等,保证一人一巾。第三十五条每班配备一台消毒柜,专门用于幼儿餐具、水杯、毛巾等生活用品消毒。第三十六条食堂有县级卫生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使用不锈钢灶台。不使用煤炭或木柴等有污染的燃料。有消毒柜、饭菜留样柜,有防鼠台,且正常使用;有米面、蔬菜、食用油、酱醋等食品、调味品的采购记录。第三十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有县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个人健康证。八、规模设置第三十八条办园规模最低应达到3个班,原则上不超过15个班。第三十九条班额应遵循国家标准,其中小班应在20—25人之间,中班应在25—30人之间,大班应在30—35人之间。九、办园经费第四十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新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应有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应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7告。第四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经批准正式开办后,应当按县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并予以公示。第四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经批准正式开办后,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十、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专用档案柜,用专人兼职管理。第四十四条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花名册、等档案资料齐全。第四十五条有保教活动档案,教师学习、培训活动等档案;有幼儿园大事记。十一、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标准》由南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南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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