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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商务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工作,发挥好建设项目对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示范和促进作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10年湖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一、项目验收对象及范围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公示、推荐,商务部、财政部备案,被纳入2010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企业承建的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大型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的农产品冷链、农产品配送中心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产品冷链、快速检测、品牌建设、质量认证项目。二、项目验收依据(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依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建字[2010]278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验收。(二)大型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验收,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建字[2010]278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验收。(三)项目实施期限:2010年实施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完工的项目。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实施的项目,不得纳入本次项目验收范围,按照文件规定将不再安排验收和拨付补助资金。三、验收方式及重点(一)方式:1、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初验,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查验收,所有项目由商务部、财政部抽查。2、验收工作采取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材料审查核对,实地查看核验等方式开展。(二)重点审查验收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建设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重点审查、确认企业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四、验收程序企业承建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自评结果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及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各地商务局、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会同有关专家组织项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和申请一式三份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五、验收时间1、本次验收工作时间安排在2011年9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1年8月20日前各地商务局、财政局完成初验并将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财政厅;2、2011年9月上旬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审核验收。六、验收组织机构1、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成立联合验收组,联合验收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纪检、有关专家等组成,验收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参加项目实地验收人员不得少于3人。办公地点设在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2、项目承办单位所在市州应成立相应的项目验收机构,验收机构应由同级商务、财政及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七、申请项目验收的试点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1、项目承办单位向上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3、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记账凭证、款项支付票据、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记账凭证、款项支付票据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4、提供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6、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批发市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配送中心项目提供);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附本款第3条要求内容及相关证明);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9、承建项目实物图片。10、申请资金拨付表。(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等);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3、农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产品质量认证;4、合作社与超市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作合同;5、冷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冷链项目承建施工、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7、购置检测设备、品牌建设和冷链工程支出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附记账凭证、银行支付票据、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8、农产品检测台账;9、具有合法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验收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10、承建项目实物图片;11、申请资金拨付表。八、验收内容(一)核查项目承办单位实施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项目的建设内容。(二)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是否达到该项目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设施配备、满足使用等要求;(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凡有规定要求相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出具);(四)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五)材料审查:审查企业申请验收材料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要求,要件是否齐全,项目投资、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六)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及建设内容与备案项目内容、实施地点是否一致;设备配置情况;项目建成后用途是否改变等。九、验收工作要求1、市级验收小组要对项目单位承担实施的项目做出初验结论,并形成项目独立验收评估意见,内容包括:验收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功能、效果及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验收意见要求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对项目建成后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包括预期经济效益(预计新增年销售额、出口额、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预计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就业、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流通安全、降低流通成本、减少流通损耗等)。2、省验收小组对市(县)验收组初验结果进行查验,形成最终验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我省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情况,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复拨付补助资金。3、对未按规定实施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实施情况调整用于其它项目的补助。4、商务部、财政部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通过“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验收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5、各级商务、财政务必高度重视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支持政策按期全面落实,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对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6、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使项目建设发挥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十、本《通知》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湖北省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验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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