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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目的为了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避项目事故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段,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1、《建筑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文三、具体规定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必须由项目部支付,不得转移到安装队或由作业人员个人负担。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时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方式,投保地点和金额各项目部应根据自身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险方式、选择正确的保险公司、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以便做到既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又要维护公司和项目的切身利益,为此,结合建筑钢结构工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所有项目部必须到所属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所在地),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功能的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宜在项目所在地购买;项目部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视工程规模、类型、风险程度和施工环境等因素确定投保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原则上要求意外伤害保险必须采取不记名和不计入人数的方式进行双倍投保,对于人员比较固定的队伍,也可采取实名双倍保的方式投保;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保,投保金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所有项目部必须在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索赔程序简单,发生事故后各项目部应安排专人积极做好索赔服务,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和要求,确保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5、凡被保险人在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上报,不得延报、谎报、不报。否则,一经查实,本次事故不享受公司安全互助基金赔付的权利。1、附表:6.1《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人员登记表》(说明:如果使用实名制投保方式,就将被保险人姓名等情况按本表要求填写好,并将保单附在其后;如果采取不记名或不计人数方式投保,就将被保险人总数或保险终止期限填在此表内,并将保单附在此表后)。公司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岗位/工种年龄保险起止日期户籍身份证号码注:此页背后附保险公司保险单
本文标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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