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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任重道远言之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发出“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号召的同时,提出了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四个途径和具体要求。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是符合在当前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日趋突出的客观实际的。这是对我们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新的挑战,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正面临着一场长期、重大的考验,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任重而道远。一、必须全面洞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对职工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对于如何处理利益关系,我们过去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似乎是简单地让职工去做出牺牲,只要放弃了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就什么都好办了。在处理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利益的问题上,全总十四大报告给予了科学全面的阐述:一是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改革,才能使国民经济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才能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二是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国家的发展,工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没有保障,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也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三是参与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要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把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帮扶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求工会从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协助行政部门为下岗失业和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因此,处理好利益关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决不是个放弃问题。“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问题,履行好维护职能既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的大局,又要切实解决好职工眼前的具体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尽力去办。履行好基本职责,必须围绕职工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工会作为社会经济矛盾、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反过来通过参与对这些矛盾的调整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已通过《工会法》确定为基本职责。改革作为强国之路,目前取得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第二步的胜利,还要经历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历程,仍需要长期的艰苦奋斗。期间,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将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不断地解决和处理。因此,履行好维护职责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只有职工利益有了保障,才能推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离开职工利益讲改革、讲发展,终将酿成前进的障碍。那种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好转是万万不可取的。今天我们受命于基本职责,就要真正理解基本职责的内涵,不辱使命,全神贯注地做好维护工作,必须不断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把维护工作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二、亟待唤醒广大职工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改革开放为企业注入了极大的活力,企业开始自主经营、直面市场,内部管理也逐步严格起来,职工有了紧迫感、有了压力,使企业的命脉节奏增强,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经营效益有所增长,企业体会到了加强管理带来的好处。但是在制定各项制度的同时,有许多不符合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出台,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侵权行为有的是拍拍脑袋就办的,有的则是借以合法程序掩盖下的不合法的产物,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难以遏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少职工却仍处在一种无知、麻木、被动的状态。这主要是一部分职工的思想观念陈旧,依然沉醉于“国有”的“自豪”和“优越”中,对市场经济的矛盾性和残酷性麻木不仁,对关系到切身利益问题的讨论研究不当回事,敷衍了事,造成被动;一部分职工虽然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没有足够的勇气去讨回公道,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害怕报复;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认为企业改了制自然是“老板”说了算,自己成了打工的,只能是认“命”,从而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们所面临的维权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在履行维护职责上,我们过去做了许多“亡羊补牢”的工作,有经验也有教训。今后要把维权的一切工作做在前面,唤醒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等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事实侵害了才去开展工作。(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重在维权。权益是什么?权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没有一定的权力就不会有相应的利益。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就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对此《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教育职工了解民主权力、珍惜民主权力、依法行使民主权力。要通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民主政治的载体,源头参与、强化措施、督促落实,确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严谨有效。特别是在形式上不但要做到程序化,更要规范化。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案的表决方式上,该投票的不要举手,该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研究的问题,不要仅在代表组长或少数人范围内进行,防止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通过“民主”渠道合法化。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曾经说过:“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才有真正的民主。”因此,为了职工利益,必须首先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以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来保证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只有民主权力得到了落实,维护职工利益才能真正成为现实。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把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实质,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劲东风,努力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和信心,实现从自在(盲目)维权到自为(以法)维权的飞跃。(二)正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至关重要。过去我们的职工一提到“主人翁”腰杆就特别的挺,那当家作主的感受实在是让人欣慰。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那些不再是国家控股的企业,由“国有”变“民营”,不少职工的感受是一落千丈,似乎一下子回到了解放前。职工这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给予新形势下职工合法权益埋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所谓主人翁,过去主要就意识形态而言,在摆脱了被剥削和被压迫、实行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有制”后成为国家的主人,提倡的是一种精神,其中的典型都是无私奉献型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使我们在当前从另一个角度看待主人翁有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决定》明确规定“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改革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不仅独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属于公有制,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包括实行股份制的民营企业也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入到公有制行列。那么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有制”则成为公有制的“非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在这样一个巨大的变革中,我们多数职工由以前单纯的“国家职工”作为出资人或股东,成为“产权多元化”的一分子,从而从物质上确立了主人翁的地位,这个“主人翁”与计划经济时期的“主人翁”的不同点就是它具有了客观实在性,职工将关心经营管理、关心经济效益,关心企业发展。这是由在原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又有了一脉相承的经济关系的主人翁地位所决定的,有了地位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利。我们的职工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尽快在主人翁的角色上实现从精神到物质的转轨,理直气壮地关心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心就是监督,是手段,维护才是最终目的。只有真正登上主人翁的大舞台,敢于当主角,善于唱主角,才能有所作为。否则,自己都不重视应有的地位,守不住来之不易、以物质为基础的新型阵地,必将沦为活的劳动机器,那么还能够得到别人的关注、关心吗?《国际歌》唱得好,“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当然,原有意义上的主人翁精神还是要继承和发扬的,包括那些与企业仅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务必重视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研究,以付出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获取最大的利益回报。三、注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权中的传统优势还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有一位企业厂长就工会工作坦率地说:“只要不搞波兰‘团结工会’,开展什么活动我都支持。”之所以这样说,说明他对工会工作存有偏见,他只是片面地看到团结工会组织职工进行罢工,而担心自己的职工与行政对立,这是十分错误的。那么,现在的企业老板们是不是对工会也存有“戒心”呢?应该说是不同程度的存在。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逐步实现,老板们憋足了劲干事业,发展心切,利益驱使,认为什么事情都可以个人说了算,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越位现象,有的触及到了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然要站在职工的一面,全方位、全过程地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既是对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挑战,也是对老板们锐气的一种磨砺。对于工会的挑战就是去认真遵循维权的基本要求和途径,通过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传统优势,实现在改革、发展、参与和帮扶中维权,以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投入到企业的中心工作上,推进职工赖以生存的载体——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作为企业的老板,在工会桥梁纽带作用下,应当感悟到在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同时,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投身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离开工人的劳动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全总法律顾问关怀2002年11月21日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讲话)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不容分离的,它将随着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而日趋稳固。如果否认这一点,规避工会的参与,只能表明自身存在有悖于改革和发展要求、有损于职工利益的主观故意甚至腐败嫌疑,必将大大削弱企业的活力,阻碍企业的发展,甚至葬送企业的生命。我们始终要吃透一个道理,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只有企业发展了,以丰硕的物质成果回报于职工,才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维护。我们呼吁企业的老板,要真心实意地支持工会的工作,以维护企业自身的“生态平衡”。同时也时刻提醒我们自己,要始终发扬优良传统,更加紧密地凝聚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落到实处。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牢固构筑维权的坚强壁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等一切关系,都将在法律的调整下存在。工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其通过协调各种关系,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然而在现实当中这种保障又显得那么脆弱。在基层企业,对借改革之名随意撤并、取消工会组织得不到纠正,对长期不向工会拨付经费没有有效措施;有的委派工会干部代表企业出庭与职工对簿公堂;有的对敢于提出维护职工权益意见和建议的干部打击报复;有的企业行政领导以“下岗”恫吓职工,阻碍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工会活动等等。令人焦虑的是解决种种问题的法律依据早巳具备,就是没有强有力的行动。这里面包括的原因很多,从主观上讲,就是工会组织自身始终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独立和完整的胆识;从客观上看,工会的存在是以企业为载体的,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是被动的由企业行政拨付的,不少工会干部是由行政干部兼职的,企业行政和工会自身往往都忽略了工会的法人资格,而把工会视为企业的一个部门甚至是附属物,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岌岌可危。这样,工会如何正常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呢?改变现状迫在眉睫。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要求,认真探索巩固基层工会法律地位、运用法律武器开辟工作新局面的有效途径,牢固构筑维权的坚强壁垒,为此当前应侧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根据对基层工会组织状况调查统计的实际,依法恢复那些被撤并的工会组织;二是调整由行政领导兼职的工会干部为专职工会干部,以理顺劳资关系
本文标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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