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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2年3月6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二、复审调查程序2(一)到期公告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年5月16日,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和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同时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2008年6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3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上述涉案国驻华大使馆。(三)立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通知了上述涉案国驻华使馆。(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韩国、日本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六)登记应诉4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53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七)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并查证了其他国家(地区)对涉案国涉案产品采取消费限制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2)听证会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5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3)披露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2.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下:(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2008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登记申请。(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6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2008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成立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合格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1份,分别由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提交。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企业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28日发出《关于7听取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产业陈述意见的通知》。2008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期终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5)实地核查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8年12月中旬至2009年4月中旬,调查机关依次对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被核查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陈述、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6)听取下游行业意见陈述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及下游行业座谈会的通知》。2009年4月9日,调查机8关主持召开邻苯二甲酸酐及下游行业座谈会,听取了部分邻苯二甲酸酐下游企业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7)信息公开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8)信息披露2009年6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和《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的登记申请,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收到除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调查机关在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以及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充分考虑9的基础上,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的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三、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一)被调查产品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35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thalicAnhydride(原公告为PurifiedAnhydride)。(二)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一)同类产品根据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和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调查期内是否发生过实质性变化10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1.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征没有区别;主要技术指标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常温下均为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2.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采用邻二甲苯氧化法,由邻二甲苯与空气发生氧化反应,经冷凝后生成粗邻苯二甲酸酐,再经精馏、提纯、结晶后制得邻苯二甲酸酐成品。除邻二甲苯氧化法外,邻苯二甲酸酐的主要生产工艺还有以工业萘为主要原材料的萘氧化法。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都同时采用邻二甲苯氧化法和萘氧化法两种生产工艺,其中邻二甲苯氧化法都占主要部分。在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11家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中,只有1家仍保留一套萘氧化法生产装置。两种生产工艺生产的最终产品在物理特征、化学特征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3.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均可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4.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11期内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相同或相似。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在调查期内购买或使用过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5.本案立案公告中确定,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时,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在调查期内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征完全相同,在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调查期内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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