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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5页关于递延收入确认在USGAAP下如何处理公司有A、B两类产品,A类产品售价100,000元。B类产品配置与A产品完全相同。公司从第三方采购了为期一年的导航服务,附加在B类产品中,随同产品提供给最终客户。B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A类产品高2500元,为102,500元。(若最终客户自行向第三方购买该项导航服务,一年的服务费为1800元。公司采购成本为800元,800元中包含硬件成本和一年期服务费)问题1:美国准则下,公司是否应该将B类产品的销售区分为产品、服务两部分?把提供服务的价格与产品本身区分开来,并应延迟至提供服务期间才能将该部分服务的价格确认收入?问题2:如果问题1成立,那么,该项服务的价格应该如何从总的售价102,500中分离出来?美国准则下EITF08-1,00-21是不是对这种情况有限制?还是说公司自行确定该部分服务的价格就可以?我看EITF08-1,00-21,最头疼的是如何从漫长的条文中找到需要的依据。这两天一直在看、在查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不比VIE,网上可以搜到较多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这个问题查到的资料有限。以下分析基于你发来的文件以及网上收集的有限资料。1、原EITF00-21下,此类销售不需要区分产品和服务,现在的EITF08-21下是需要分别确认收入。2、在EITF08-21下区分两类销售收入的优先级别分别为:VSOE、TPE、ESP,目前我们的问题是你邮件中提到的“所谓的VSOE和TPE以及ESP如何确定?如果分析?对应我们概念中的什么”。3、查到的很多资料都收入分类与“美国会计准则中软件行业收入确认(即前SOP97-2)”关联,可能软件类企业更需要使用这个条款吧。(游天羽举例也是用了软件产品的例子)4、VSOE:翻译为“供应商特定客观的证据”较妥当5、TPE:“第三方客观的、可信赖的证据”第2页共15页6、ESP:“销售价格的最佳估计数”7、我是这样理解:VSOE、TPE、ESP这种概念,在我们的准则中并没有涉及,我们的准则在产品及附加服务分类方面并没有限制,《收入准则-指南》只是要求将服务收入从整体收入中分离出来并延迟提供服务期间确认收入。因此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将上述概念去跟我们的准则对应。只要确定一种合理方法进行分割,无论是公司自行确定的方法还是按照EITF08-21确定的方法,我想我们的准则不会对此有什么疑义。8、现在,我们来面对“VSOE和TPE以及ESP如何确定?如果分析?”这个问题。重点当然是VSOE这个优先级别为第一级的概念由。于缺乏参考材料,我们从字面意思出发去理解这三个概念:9、首先我们确定,ESP方式尽量不要使用。从这个优先级来说,这个方法是最靠后的;从这个概念的本意来说,它虽然是“最佳”,但更重要的它是一种“估计”数,我的理解是,“估计”是最不靠谱、最不准确的认定方式。而且既然是估计,那么也就不需要什么很有效力的证据。只有在最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个方法。根据前两天我们讨论的情况,我觉得没有到使用这种方式的程度。10、TPE,第三方客观、可信赖的证据,作为第二个优先级,应有一定的操作性。具体到我们的问题,我觉得,ONSTAR的零售价格1800元/年的服务费算是TPE。如果VSOE无法确定,要以TPE定价的话,那么我认为可将1800作为服务的价格从总的售价中分离出来。11、回到最重要的VSOE,这个VSOE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我们是否可以用VSOE来确定应分离出来的服务的价额呢?例1:VSOE:销售商特定客观证据(VendorSpecificObjectiveEvidence,VSOE)是一种收入认定类型,用于从绑定货品销售中摊销和递延收入。VSOE被用于确定作为绑定货品成员销售的货品的个别公平市场价值。随后,您可以根据每个绑定货品的公平市场价值摊销收入。例2:“此外,PCAOB称,安永未能对销售商特定客观证据(VSOE)进行有效判断。VSOE是一种收入认定类型,用于从绑定货品销售中摊销和递延收入。VSOE被用于确定作为绑定货品成员销售的货品的个别公平市场价值。”=45509&uchecked=第3页共15页可以看到,上述VOSE定义也是殊途同归,不知道都是从哪抄哪,翻译的也够别扭的。下面涂绿颜色的部分文字内容应该很好的说明了VSOE的意思(蓝色表示是我的注解):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会计准则下有一些特殊的名词需要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其收入确认原则。多种要素——指销售合同中除产品本身外还包括其他要素,如软件的升级,售后维护,以及其他售后服务事项等。售后客户支持——包括售后客户服务或未特指的更新换代或升级,或二者兼有。卖方特定客观性证据——用于在上述多种要素销售中确定各种要素的公允价值。在包含多种要素的销售中,销售收入应该根据各种要素的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分配到各要素中,而不是根据合同中对各要素价格的规定。卖方特定客观证据所支持的公允价值仅限于:(1)该要素被单独出售时的售价;(2)若该要素还没有被单独出售过,则需要具有相关授权的管理层制订相应的价格,且该价格一旦被确定,在将该要素单独进行市场销售之前不可以变动。【我们可以把汽车本身要素1和导航服务要素2视为两个要素。从上述(1)可知,同类配置的、不含服务费的汽车的价格就是要素1的公允价值;那要素2的公允价值该怎么确定呢?从上述(2)可知,有授权的管理层制定的价格即为要素2的价格,这跟我们之前电话讨论的情况也是吻合的】【假如在(2)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1800元作为分离服务的价格,即TPE】12、你发来的文件提到,在确定产品和服务的售价分离方法时,要优先考虑那些不需要付出太多额外成本、容易的取得的、很明显的证据。那么作为我们的问题,很明显,我们公司本身的VSOE资料是最容易取得。13、综上所述,我认为你们目前需要做的是:第4页共15页A、有授权的部门对服务进行定价,作为服务公允价值。这个价值可以是2500(假设汽车+服务的总销售价格是202500),也可以高于或者低于2500。B、以不含导航服务的、同样配置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汽车的公允价值。C、在有授权的部门确定的服务定价等于2500的情况下,200000和2500即为公允价值,也为应分离的价值。D、在有授权的部门确定的服务定价不等于2500的情况下,比如,3000,那么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进行分摊:(总售价202500)应分离的服务价格=202500*(3000/(200000+3000))=2992.61汽车产品价格=202500-2992.61=199507.39上述过程亦即VSOE的确定过程。PS:写这封邮件的时候,游天羽正好打电话过来,他前两天在海南休假没收邮件,今晚六点的航班要回纽约。我问了他这个情况,可以确定的是,你提到的这种情况确实要将服务递延确认收入。但是具体的VSOE、TPE这些方法,他也没有处理过,他回去后会再去咨询他的同事。我的上面罗列的看法供你参考,等他回复后再讨论。以下原始资料供参考:飞草发表于2009-11-27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美国会计准则:软件行业收入确认1.相关会计准则1)AccountingStandardCodifications985-605SoftwareRevenue第5页共15页Recognition2)AccountingStandardCodifications605-35Construction-typeandProduction-typecontract2.概述美国会计准则中软件行业收入确认(即前SOP97-2)包括了收入确认的各主要要素:销售产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多会计单元交易,及建造合同,同时它还对各具体案例给出详细解释。同时,SOP97-2对SEC的SABT13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相应影响了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软件交易可能只是单一软件的销售,也可能除了提供软件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在美国会计准则(ASC985-605,原SOP97-2)中,对不同类型软件交易的会计处理各自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3.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这种情况适用建造合同相应准则,即整个交易适用ASC605-35,建造合同和生产合同。1)ASC605-35要求:当合同的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能够可靠估计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量:A.合同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益,交换项目及结算方式和时间。B.预期买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C.预期卖方将履行所有相应义务。第6页共15页2)否则,则适用合同完工法。4.不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1)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被SABT13采纳,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只有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A.交易切实存在交易切实存在的证据以该企业在运营中的惯例为准。B.产品已经送达ASC985-605-25中详细讨论了各种产品发送方式如何满足产品送达标准。C.产品价格固定或可确定,同时收款很可能实现。值得一提的是延期付款的情况。由于软件产品的长期价值可能因为日后改进产品的出现而降低,其延期付款可能说明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更进一步说,如果某软件交易的主要大部分款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软件有效期或超过产品送达后的12个月,则可推定该产品价格不固定或不可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并非如此。2)多会计单元交易第7页共15页A.如果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应根据VSOE将交易收入分配到各单元,根据会计单元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分别确认收入。B.如果不是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卖方特定客观证据)公允价值都存在,所有交易收入都应推延到所有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或所有单元都完成发货时(以孰早为准)。以下情况为例外:a)如果所有未发送单元的VSOE都存在,则应采用剩余法:各未发送单元的VSOE之和推延,交易整体收入与未发送单元VSOE之和确认为已发送单元的对应收入(假设其它确认条件已经满足)。b)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合同后客户支持,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合同后客户支持的提供方式分步确认。c)如果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具体细节见C)。d)如果该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订阅(如未来未指定软件产品发送),整体交易收入应分期确认。C.交易中包括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a)只有以下所有条件满足时,才能将交易元素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单元:I)收入分配的基本条件:各会计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存在。第8页共15页II)服务对交易中其他会计单元的功能实现没有关键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修改和定制的软件交易中的服务元素不可能满足这一条件。III)服务元素在合同中单独列示并具有以下任一特征:i.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该项服务。ii.该项服务没有显著风险或特别的接受条件。iii.卖方是一家有经验的服务供应商。iv.卖方所提供的主要是安装启用服务,如安装启用计划,软件倒入,客户培训,数据转换,建立简单的接口,运行测试数据,及协助进行程序的建立和记载。v.客户方有指定人员参与该服务的实施。b)如果不是所有单元的VSOE公允价值都存在并且未发送单元只剩下不归属于建造合同的服务,整体交易收入应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确认。如果服务提供方式不确定,整体交易收入应按直线方式在服务提供期间分期确认。[url][/url]第9页共15页USGAAP有关软件收入的确认(2009-02-2008:10:51)标签:要素收入条款卖方准则杂谈美
本文标题:关于递延收入确认在US-GAAP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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