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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永寿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健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第三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等。第四条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欠债融资平台公司等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2-/17本预案所称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等;在法定政府限额之外直接举借,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第五条(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县属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县属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但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3-/17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府隐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辖区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寿分行、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第七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是政府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县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4-/17机构配合开展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永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隐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第八条预警监测。县财政局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部门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此外,县政府及县财政局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第九条信息报告。建立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举债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个月以上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经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提前个月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5-/17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第十条分类处置。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分类处理,县政府可以与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进行协商,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履行相关偿还义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县政府申请中央统一收回对应的债务限额。如果县政府或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可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第十一条存量或有债务()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任何行政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6-/17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各行政机关和公益型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第()款项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一)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发行并转贷县级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县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7-/17()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三)Ⅲ级(较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8-/17()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四)Ⅳ级(一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级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三条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县财政局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隐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隐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一)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9-/17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10-/17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二)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政策指导,并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省财政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11-/17(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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