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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山东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高娟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含义(一)《煤炭法》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安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宝贵的思想,体现了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二、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装备”是人们向自然做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二)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三、安全现状1、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情况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其中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其中煤矿共死亡6701人,全国煤矿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4.17,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国有地方煤矿为3.13,乡镇煤矿为9.62。(煤炭产量为17.36亿吨)2004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14702起,死亡16497人。其中煤矿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同比减少504起和40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081,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937,国有地方煤矿为2.752,乡镇煤矿为5.867。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三升一降”1、事故总量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同比减少300起,少死亡率41人,分别下降8.2%和0.7%.2、重大事故下降: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10起,死亡886人,同比减少39起、少死亡204人,分别下降15.7%和18.7%。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836,同比减少0·245,下降7.9%。4、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上升.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率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增加15起、多死亡695人,分别上升34.9%和66.6%.2、世界其它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状况2003年,全球煤炭产量约为50亿吨,煤矿事故死亡约8000,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而死亡人数却占80%。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1、法律,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5、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二、《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共7章97条,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求援和处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担负的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语、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③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矿山安全法》简介1992年11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共8章50条。立法目的: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第1章第6条)1矿山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章第7条)2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它包括: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月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3、矿山事故的处理: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得超过180日。4、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介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适用范围: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第397号令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发证机关:1、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发证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以上各类企业的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发证。2、煤矿企业的发证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煤矿企业的发证。3、建筑施工企业的发证机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发证。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发证机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发证。三、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确保企业投入生产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水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罚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的罚款。《煤炭法》简介《煤炭法》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产21次会议于96年8月29日通过,自96年月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81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四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井下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开办煤矿企业的程序;第三章煤矿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法》第23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许可证煤炭开采绝对禁止的行为: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等危险方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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