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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灯管理制度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路灯运行管理,提高路灯设备完好率,确保鲁甸县城区道路夜间路灯亮灯率,根据城市市政市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路灯管理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鲁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路灯管理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路灯设备,包括电源开关、控制箱、路灯附属设备,以及地下电缆等。2、本制度制订目的是确保路灯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延长路灯设备的使用寿命。3、在运行中有关安全事项应遵照鲁甸县有关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第一章、路灯巡修第二条、巡修人员的职责1、巡修人员定期完成每天应巡修的任务。2、巡修中发现的失明灯盏应做好记录。3、巡修人员要掌握路灯控制方式,接触开关和光源种类、数量等设备情况。4、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路灯大批失明、烧毁或白天放光。必须及时通知组长,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当日修好。第三条、巡修1、巡修工作按目的分为:⑴、定期性巡修,每天定时进行巡查维修工作。⑵、特殊性巡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①、有重要活动。②、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冰雹、台风、暴雨等)。2③、节假日(国庆、春节等)。2、巡修内容⑴、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失明灯。⑵、灯头、灯身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⑶、镇流器噪音异常的。⑷、灯头、灯罩损坏;⑸、个别缺灯,无灯的补灯工作等。3、巡修管理⑴、应建立的资料①、设备资料记录(注明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路灯设备一览表)。②、巡修记录。⑵、亮灯率路灯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第二章、路灯设备检查第四条、照明灯具1、检查时照明灯具应达到下列要求:⑴、检查灯泡应良好、位置应适当、其容量应与一览表的记载相符。⑵、灯罩(包括透明罩和反光罩)应完整。⑶、灯罩螺丝无松动、损坏和缺少等情况。⑷、封闭型灯具,应完整无漏水。⑸、灯具和支架等连接的螺丝、开口销、底脚螺丝等应良好。⑹、灯具的油漆良好,无锈蚀等情况。⑺、灯头应完好,无松动。⑻、灯头线的绝缘良好,与灯头的连接应可靠。32、灯架和灯杆检查。⑴、灯架和灯杆装置应齐全、平整或竖直,无残缺歪斜或变形。⑵、灯架管子、拉杠、撑板,无严重锈蚀或断裂等情况。⑶、灯杆的底脚螺丝或其他的安装设施应良好。⑷、钢管灯杆无生锈、裂缝和断裂等情况。⑸、引下线无松弛及损坏情况。⑹、引下线与路灯线、灯头线的连接处应良好。⑺、灯杆接线匣无漏水,匣盖无锈蚀,螺丝齐全。⑻、杆的穿线管子无损坏,管子口导线应完好,安装处无松动和锈蚀。3、其它检查项目⑴、由于道路新建等情况的变化,所装的灯盏应符合实际的需要。⑵、没有因绿化树木加固而埋设的水泥桩、建设等情况影响杆线和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和照明效果。⑶、未经许可严禁在路灯设备上装饰广告物。⑷、严禁在路灯电源上私接非路灯负载。第三章、路灯维护第五条、巡修时发现下列重要缺陷,如不能在现场解决应向领导汇报,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组织力量迅速处理。1、有倒杆、钢杆裂、继线或设备下坠等危险应立即处理。2、因导线绝缘不良对地、对其他线路或物体距离不正常有引起接地、碰线和有人触电等危险应立即处理。3、灯杆严重歪斜、灯号不全及严重影响市容的现象。4、灯杆底座内无镇流器、无小门、导线外露等应立即处理。
本文标题:路灯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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