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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名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本着“依法维护”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本专项合同双方分别为:企业行政方:企业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第三条《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集体合同》同步协商、同步审议、同步签订、同步报批、同步履行、同步监督检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争议处理、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期限等条款按《集体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五条本专项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单位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步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单位应为女职工成立组织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第七条单位应支持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企业职工比例相适应。第八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单位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代表女职工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参与制订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九条单位在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聘用标准。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十条单位要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提高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注重对高级女性人才的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创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环境。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人才、评先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党政工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关心企业,爱岗敬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应有贡献。第十三条女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切实发挥“半边天”作用。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单位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在劳动场所,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单位,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由单位组织安排女职工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建立专项健康档案。.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确诊的,可适当安排休息0.5-1天,并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九条女职工孕期保护1.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2.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条女职工产期保护1.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资除以30计算。(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三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等有关的其他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即长产假)。长产假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单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4.女职工产假休息期满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应持平的工作岗位。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3条》。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3.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哺乳期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对医疗保健部门确诊为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暂安排其它适应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三条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十四条要关心单亲特困女职工的家庭生活,不得安排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下岗。第二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于本专项合同。第四章监督和调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第五章期限与变更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集体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十五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1份,报上级工会1份。(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工会:单位:(签字盖章)(签字盖章)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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