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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主讲人:张冬冬延时符目录05040302一般规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审判01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律师解读:两高三部商议出来的文件,重点在于结合司法实际这六个字,实际上是结合了六部门意见,并没有结合重要参与方辩方的意见。(不是部门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目的】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103条等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74条等《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58条等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1—30条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等•一、一般规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七条““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规定】律师解读:该条是原则性的规定,本就是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该条又仅仅是“宣告式禁止”、未规定制裁后果的“无用法条”。本规定中的严禁,其实都是附条件的不准、变相的允许。注意法律矛盾该条虽然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遗憾的是,刑讯逼供、威胁方法在本规定中都有具体条文予以规定,但对采用引诱、欺骗两种非法方法所获取的供述是否排除,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一方面规定一律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另一方面却只明确对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予以排除,对于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供述、证人证言都没有明确予以排除的后果。一方面禁止欺骗、引诱。另一方面却在其他条文中允许欺骗、引诱。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经常使用欺骗、引诱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比如最高法戴长林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法院起草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采取以许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等进行引诱或者指供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取以伪造物证、书证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戴长林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律师解读:该条是排除刑讯逼供等获得的供述规定。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1、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被暴力了。实质要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痛苦规则)、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自白任意性规则)。难以忍受、被逼无奈,不得不瞎说。简单理解:被打了,被逼无奈下,不得不胡说瞎说。既然是瞎说的,当然不应该作为证据采纳。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2、相关链接《刑诉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变相肉刑是指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3、法条对比刑诉法认为只要是采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都应当排除。本规定前置了一个条件就是痛苦规则,要达到在难以忍受的条件下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与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类似,都无法具体量化。个人认为,只要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难以忍受就应当排除。记住:是我被打了还是你被打了?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被打了,我难不难受当然我说的算。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4、刑诉法第50条与第54条的关系第50条是关于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第54条是关于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定违法取证≠非法证据≠证据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威胁本人及家属】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排除通过威胁获得的供述之规定。是本次规定亮点之一。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1、该条规定有两个要件。形式要件: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被威胁了实质要件: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痛苦规则)、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自白任意性规则)。难以忍受、被逼无奈,不得不瞎说。简单理解:被威胁了,被逼无奈下,不得不胡说瞎说。既然是瞎说,自然不应该作为证据采纳。注意:本条规定当然允许威胁,参考第二条,打都不一定排除,何况说以准备打去威胁。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威胁方式: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将对其使用暴力、揭露个人隐私、媒体披露、对其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怀孕的妻子抓起来、对其配偶、子女追究相应责任或者影响子女前途,对有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将对其不予治疗等等。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2、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七条规定: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法条对比该规定认为只要是采用了该类非法方法收集的,都应当排除,并没有限制其他条件,但仅仅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个人认为,所有案件中,只要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难以忍受就应当排除。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接排除】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接排除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但是,没有罗列具体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种类。律师:与逼供、威胁相比,没有条件痛苦规则。所有无合法手续对人身的限制、羁押,及有合法手续但过期、超期的羁押都算非法!常识,常识!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及例外】第五条(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侦查阶段换人,黑白脸配合】第五条(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换阶段检法告知权利后果】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排除规定。该条原则上规定重复性供述、重复自白一并排除。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本条值得肯定,但有可怕之处:1、立法仅排除讯逼供行为后的重复性供述,而不能是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比如威胁等,很不合常理。要么是故意为之,要么是疏忽,但这么低级的错误我想不是疏忽;2、给暴力逼供等所有非法取证方法找到一个合法的借口;3、实践中很容易黑白脸配合,本就是一个很普遍的侦查策略技巧;4、有可能权力义务告知的太过于清楚,比如捕后侦查两个月后给你延期,比如移送后翻供可能会让你两退三延长,让你再回炉多遍,导致不敢改变不真实的供述。比如:赵作海冤案比如:周星驰《九品芝麻官》电影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把握被告人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该案是排除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典型案例,既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两份供述,又排除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三份供述。法院裁判认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将会对被告人产生持续的心理影响,以至于后续讯问即使不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被告人仍然会重复之前的供述,因此,只有排除后续收集的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否则仅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自身,而不排除后续审判前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规则】律师解读:完善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与原规定相比,加上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排除,但是没有引诱、欺骗的排除规定。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该规定只有形式要件,没有实质要件比老规定多了一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诉法》第54条:采用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是,想要排除该条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可就难上加难了!询问证人、被害人并没有强制录音录像的规定,辩方如何证明?律师去调查?去证明侦查机关伪证?那么,很危险的刑法306条在等着我们!!!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二条、《刑诉法》第五十四条)12345威胁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三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四条)刑讯逼供后获取的重复性供述;(规定第五条)通过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催眠、施用药物、非法利益引诱、欺骗等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五)、《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获取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三)、《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6789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讯问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二)、《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未全程录音录像,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二)、《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重大案件检察人员未对讯问合法性核查、核查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四)10111213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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