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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2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3第四章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规划…………………………………………5第五章村庄建设…………………………………………………………6第二篇:建筑工程规划控制第六章建筑控制…………………………………………………………8第七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18第八章建筑工程规划核实………………………………………………20第三篇:市政工程规划控制第九章城市道路交通……………………………………………………21第十章市政配套设施……………………………………………………30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规划核实………………………………………………38第四篇:城市景观规划控制第十二章城市绿地…………………………………………………………39第十三章城市水环境………………………………………………………41第十四章城市照明…………………………………………………………43第十五章城市设计…………………………………………………………44第十六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46第五篇: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七章城市综合防灾……………………………………………………47附录1名词解释…………………………………………………………48附录2计算规则…………………………………………………………50附录3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54附录4本规定用词说明…………………………………………………56附图……………………………………………………………………57附表……………………………………………………………………66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1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南宁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九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53中类、95小类,见附表一。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体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对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与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2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一节居住用地指标控制第十二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居住区分级规模表3.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备注:每户按3.2人计算。第十三条居住用地规划指标除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二)保障性住房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为9-15㎡/人。第二节居住用地绿地第十四条居住用地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项目不低于25%。(二)绿地率达不到本条(一)规定的应按《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绿地补偿费。(三)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和用地出入口设置,组团级及以上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的9%,并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组团级集中绿地短边长度不小于20米;2、小区级及以上集中绿地短边长度不小于40米;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4第三节居住用地指标统计第十五条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符合表3.2的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2项目计算单位数量备注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总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幼儿园建筑面积及班数㎡/个/小学或中学建筑面积及班数㎡/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文化活动室或中心建筑面积㎡商业服务建筑面积及所占比例㎡/(﹪)/邮政所建筑面积㎡社区(居委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公厕建筑面积及个数㎡/个/其中垃圾收集点建筑面积及个数㎡/个/不计容建筑面积㎡阁楼建筑面积㎡其中其中架空层、骑楼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其中其中不计容建筑面积㎡住宅总套数套≤90㎡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套/㎡/﹪//90~144㎡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套/㎡/﹪//其中≥144㎡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套/㎡/﹪//建筑占地面积㎡总绿地面积/地面绿地面积/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地下室顶部绿地面积/屋顶绿地面积/水面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水面率﹪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机动车机械停车率个/﹪//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机动车地面机械停车位个/其中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地下机械停车位个/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个/备注:1、计算规则详见附录2,第六章第六节,第十五章等。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用地面积。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四章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规划第十六条二、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其内部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第十八条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并宜分片设置公共服务中心,方便职工生活;三类工业区内严禁建设单身宿舍。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工业区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工业区防护绿地和工厂附属绿地。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二)厂区内绿地率应控制在10-20%以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总绿地率不宜超过30%。第二十条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仓储、物流的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物流用地应符合如下规定:(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1的规定:物流用地比例构成表4.1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仓储/配送用地30~40加工/配送用地10物流商业用地10物流运输装卸用地30~40物流公共设施用地10(二)市区内每个物流园区的用地规模宜控制为100~500公顷,最大不应超过600公顷。每个配送中心的规模宜控制为5~15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0公顷。5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五章村庄建设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二十三条村庄分为以下种类:(一)城市建成区村庄:城中村。(二)城市规划区村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第(一)款外的村庄。第二十四条村庄规划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村庄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个规模等级。(二)村庄用地分类应按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并应符合如下规定:1.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应符合表5.1的规定。人均建设用地分级指标表5.1级别一二三四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50≤60>60≤80>80≤100>100≤120>120≤150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3.对已有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5.2的规定,其中第一级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5.2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允许调整幅度(m2/人)≤50一、二应增5~2050.1~60一、二可增0~1560.1~80二、三可增0~1080.1~100二、三、四可增、减0~10100.1~120三、四可减0~15120.1~150四、五可减0~20>150五应减至150以内备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村庄的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3的规定,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应符合表5.4的规定。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表5.3每户人数(人)1234≥5市区(平原地区)(m2)44446688100丘陵、山区(m2)606090120150备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6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7村庄建设用地构成比例表5.4占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行政村自然村R居住建筑用地55~7070~80C公共建筑用地6~124~8S道路广场用地9~166~8G1公共绿地2~41~3总计72~9280~955.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6.村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表5.5和本规定其它章节相关内容的要求。村庄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5.5类别项目行政村自然村行政管理村委会●——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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