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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项目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17.6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527,084,112.47元,超募资金335,804,912.47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也未动用过上述超募资金。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明朗,为促进子公司继续壮大发展,拓展公司经营业务,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1,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东方国信(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创造利润增长点,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项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佘元冠韩松林李晓慧2011年10月20日
本文标题: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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