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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4、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收集客户与风险管理规划相关的基本信息,对保险品种的特性能够比较熟悉,并能针对不同的客户特点提出不同的保险规划建议。教学难点:保险基础知识中各险种的特性,以及理财规划师应该如何为客户提供合理的保险规划建议。授课时数:12课时第一节收集客户信息理财规划师所面对的一些小型商业保险购买者的客户,这些客户有以下一些特征:1、对保险产品的保障性需求大于投资性需求2、对保险条款不太了解,或者说不太熟悉3、在无充分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发生风险事故,将给客户的家庭和个人带来极为重要的经济损失。4、大多数客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良好,这使得他们把保险视为一种生活必备品,有较为迫切的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工作要求:工作准备:同第一章第一节工作要求的工作准备部分工作程序:收集与整理客户信息首先,要做的就是充分地与客户交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财务资料接着,在收集完制定保险规划所需的信息后制成相应的表格,以便查阅。第二节提供咨询服务一、风险(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当然不确定性包括盈利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亏损发生的不确定性,这是广义的风险。狭义的风险仅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中通常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和界定风险。具体来说就是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特征1、客观性2、普遍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5、发展性(三)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3、风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又称实质损失间接损失:指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4、风险载体:指风险的直接承受体包括: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风险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载体(四)风险的种类1、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2、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3、基本风险与特殊风险4、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五)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2、保险对风险管理也有着实质的影响(1)保险有效化解某些风险(2)保险最能够适应风险的不确定性与不平衡性发生规律的平衡机制3、风险与保险存在着互促互制的关系一方面,保险经营效益受到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另一方面,保险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发展又相互促进。二、保险(一)保险的定义一般定义:指集合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现在各国学者大都从经济与法律两个角度来定义保险: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指人们为了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将具有同类风险保障要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合理的计算建立起风险准备金的经济补偿制度或给付制度。2、从法律角度看: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此建立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二)保险的特性1、经济性:保险是是一种经济行为2、互助性: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精神3、契约性: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4、科学性(三)可保风险应具备的理想条件1、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所致的损失可以预测3、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4、存在大量同质风险单位5、损失的发生纯属意外(四)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3)政策保险具体项目有: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2、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1)原保险(2)共同保险:也称共保(3)重复保险(4)再保险:也称分保4、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自愿保险:也称合同保险或任意保险(2)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五)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的职能(2)补偿损失的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通资金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4)分配职能3、保险的作用(1)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管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能够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2)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指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六)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1、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2、保险经营主体有了较大发展3、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4、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增加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简单分析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与保险需求不同生命阶段保险需求特征也不同对保险需求强烈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五种:1、中年人2、身体欠佳者3、高薪阶层4、岗位竞争激烈的职工5少数单身职工家庭理财规划师面对的客户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第一步:分析客户面临的人身风险包括生命风险、健康风险第二步:分析客户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第三步:分析客户面临的责任风险第四步:分析客户面临的投资风险第二单元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即坦诚、守信。体来说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1)定义:分为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广义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将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狭义告知: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2)重要事实定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3)告知的内容:告知是保险双方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称为说明义务。投保方必须告知的义务有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投保方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如车不上锁会容易被偷盗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事实保险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保险人表示不需要知道的事实(4)告知的方式投保人的告知方式一般包括: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也分两种: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2、保证(1)保证的含义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者不存在,或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2)保证的构成在没有法律规定特别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同意投保书中所申明的事实或承诺均被视为保证。(3)保证的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含义: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弃权的条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的抗辩权或解约权。(2)禁止反言含义:也称禁止抗辩或禁止反悔,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第二,投保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依赖;第三,如果该项陈述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将会给投保人造成危害或损害。(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表现有:漏报、误告、隐瞒和诈。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两种。(2)保险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的,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从保险惯例看,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而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却规定很严:(1)保证的事项均假定为重要的,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破坏即可;(2)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一致的;(3)及时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以违反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从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来看,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需要退还保费。二、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1、可保利益的定义与性质(1)定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2)可保利益的性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1、含义2、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并限制了赔偿的最高金额.(三)可保利益的使用时限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可保利益,无关紧要三、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的含义: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培付责任。(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有二:(1)由因推果(2)执果索因2、近因原则的运用(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四、损失赔偿原则(一)损失赔偿原则的含义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第二,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补偿性保险(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2、修理3、更换4、重置(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依此确定为保险金额。2、重置成本保险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3、施救费用的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积极抢救保险标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工作要求工作程序: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尽量了解客户的真实信息,以免客户因为事前没有告知,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事情。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如果我们的客户想送保险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如兄弟姐妹或朋友,我们就会善意地提醒他,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这样的保险是不能送的。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我们会提示我们的客户,不能指望保险为我们带来收益,职能弥补我们的损失。特别是目前社会上流行着骗车保的行为。第三单元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
本文标题:4、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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