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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管道沟槽基坑工程12.1一般规定12.1.1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12.1.2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表12.1.2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2.002.00~2.492.50~2.993.00~3.493.50~3.994.00~4.494.50~4.995.00~5.495.50~5.996.00~6.50>6.50Φ23014001400140014001400Φ30014501451450145014501450Φ450175017501750175017501750Φ60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1950Φ80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2200Φ100024502450245024502450255025502550Φ1200265026502650265026502750275027502750Φ1350280028002800280029002900290029003000Φ1500300030003000300031003100310031003200Φ1650315031503150315032503250325032503350Φ1800335033503350335034503450345034503550Φ200036503650365037503750375037503850Φ220038503850385038503950395039504050Φ24004100410042004200420042004300Φ2700460047004700470047004800Φ300049004900490049005000>Φ3000管径+200012.1.3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2.5m时,应采用井点降水。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板桩支护。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在现浇管道或箱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进行。12.1.4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时;支护、开挖、排管、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12.1.5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有关规定。12.2设计计算12.2.1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6.2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要求。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稳定性。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12.2.2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6.3.3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12.2.3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12.2.4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12.2.5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12.3施工与检测12.3.1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12.3.2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0.5m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12.3.3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顺。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2.3.3沟槽开挖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验方法沟底高程±20mm每20m长测1点,且不少于2点;遇拐点及弯段、三通等处必检水准仪及尺量沟槽水平轴线位置100mm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尺量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挂中心线及尺量12.3.4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合设计要求。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每10m检验一个断面,沟槽两侧各量测3个点。12.3.5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2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铁撑柱水平间距应取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0.6m~0.8m。2.首次挖土至1.2m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撑板在边坡修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撑板。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加大时需加强支撑。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2.3.5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数量检验方法范围点数1轴线位置100mm每10m1经纬仪及尺量2横列版水平度1/100每10m1水准仪及直尺3竖列板垂直度1/100每10m1线锤及直尺12.3.6钢板桩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9.5.16规定;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9.5.14条有关要求。12.3.7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始桩一方。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7规定。12.3.8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14基坑土体加固14.1一般规定14.1.1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土体加固。14.1.2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14.1.2.表14.1.2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对各类地基土的适用情况淤泥质土、黏性土粉性土砂土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注浆▲○○降水-○○注:▲表示慎用,○表示可用,-表示不适用。14.1.3基坑土体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基坑支护形式、施工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加固方法和确定加固范围。14.1.4基坑土体加固措施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加固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14.1.5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14.1.6基坑土体加固施工工艺与加固方法等本节未列之内容,可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的要求执行。14.2设计14.2.1基坑土体加固设计需确定加固布置、置换率、水泥掺量、加固体强度等参数指标。14.2.2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的适用性和水泥掺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14.2.3基坑土体加固28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P.O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和水灰比宜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13%,水灰比宜为0.5~0.6,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0.8MPa。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0%,水灰比宜为1.2~1.5,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0.8MPa。3.高压喷射注浆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5%,水灰比宜为0.7~1.0,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1.0MPa。4.注浆加固水泥掺量不宜小于7%,水灰比宜为0.45~0.55。注浆加固应考虑加固体的不均匀性影响,注浆加固区域的外围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封闭14.2.4在含少量有机质或淤泥的土层中,进行基坑土体加固应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当采用新型固化剂材料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可掺加外掺剂改善水泥土加固体的性能和提高早期强度。14.2.5采用降水加固土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降水加固适用于砂土、粉性土,并应考虑降水加固对环境的影响。2.当有环境保护要求时,基坑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的底部应满足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并应位于降水井底部以下不小于1m;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隔水帷幕应进入隔水层。3.降水加固土体时,开挖前预降水时间不宜少于20天,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宜小于坑底面以下4m。4.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5.降水加固后应采取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验。14.2.6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1.加固体的宽度、深度和平面布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开挖深度、环境保护要求、基坑支护形式、基坑开挖方式等确定;加固体的宽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0.4倍,并不宜小于4m;加固体的深度不宜小于3m;加固体的平面布置可采用墩式加固、裙边加固、抽条加固、满堂加固等形式。2.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被动区土体加固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3.加固桩体宜用格栅布置,相邻加固桩应有效搭接,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0mm,并使被加固土体在平面和深度范围内连成整体。4.紧贴坑壁一排加固体应连续布置,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加固体与围护墙之间的空隙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固。5.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在坑底面以上需进行水泥土回掺,回掺高度和回掺量宜结合搅拌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14.2.7局部深坑的土体加固应根据深坑的深度、范围、与围护墙关系、土层特性、基坑支护形式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14.2.8放坡开挖的边坡区域土体加固应根据开挖深度、范围、土层条件、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在大面积放坡、坡顶临近施工道路、坡体位于或临近暗浜区等软弱土层等情况时宜采用土体加固;放坡开挖较深且坡脚位于淤泥质黏土层时,宜对坡脚部位采取土体加固措施。14.3施工与检测14.3.1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墙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措施。14.3.2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8.3节有关要求;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的有关要求。14.3.3搅拌桩桩顶标高以上部分宜进行低掺量回掺,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水泥回掺量宜为6%~8%,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的水泥回掺量宜为8%~12%。14.3.4高压喷射注浆法可采用旋喷、定喷和摆喷形式。应根
本文标题: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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