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第四章罚则•第三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558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