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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辩护制度“没有坏人,就没有好律师。”——狄更斯“最不能容忍的是这种情况:侦查者权力很大,法官的作用不怎么看好,而辩护人或者没有或者软弱无力。”——亚历山大·雅科夫列夫“为人打官司时伤天害理之事。虽然律师有时也可以主持正义。但律师承包案件绝非出于对你的同情,而只是为了从你的官司中牟利。”——弗兰西斯·培根“律师是天使,律师是魔鬼”——某人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制度概述1、辩护: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3、辩护制度: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1、萌芽:古希腊时期“雄辩家”;古罗马时期“保护人”、“辩护士”制度;2、中世纪不存在真正的辩护制度;3、近代辩护制度得以确立。1679英国《人身保护法》、1808《法国刑事诉讼法》;4、现代辩论制度:(二战以后)具体权利扩充、细化: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1)辩护人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2)法律援助制度的普遍建立(3)律师先悉权(4)律师拒绝作证特权设立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时期(1)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1928年《律师章程》1941年《律师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2、新中国时期1954年《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54年《法院组织法》:委托辩护、指定辩护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辩护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2007年修改《律师法》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1、认识论基础:对立统一规律2、价值论基础:(1)无罪推定原则(2)程序主体性理论3、诉讼结构对辩护制度的影响四、辩护制度的意义1、实体真实2、程序公正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和方式(一)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1)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2)自诉案件(3)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委托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3、指定辩护:(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应当指定”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最高院《解释》第36条)的人;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二,“可以指定”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七种情形(最高院《解释》第37条,见教材第147页)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形A“可以指定”的,法院应当准许;B“应当指定”的,即残疾、未成年、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准许(有正当理由)——〉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3)指定时间:审判阶段(4)指定辩护的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二)辩护方式1、口头辩护2、书面辩护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二、辩护人的概念与范围(一)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二)范围:《刑诉法》第32条、最高院《解释》第33条肯定性条件: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否定性条件: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4、公、检、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5、本原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1——3绝对否定性条件4——7相对否定性条件: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经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辩护人(三)数量限制: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2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辩护人的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1、实体辩护2、程序辩护3、提供其他法律帮助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1)合法权益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2)专门维护者:没有控诉义务2、独立的诉讼参与人(1)与控诉方关系(2)与当事人关系(3)与审判方关系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独立辩护权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2、阅卷权(1)起诉阶段:时间、方式、范围、程序(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2)审判阶段:时间、方式、范围、程序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2)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3)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5、提出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7、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权8、上诉权:经被告人同意9、拒绝辩护权(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的10、其他:获得有关法律文书权、控告权(二)义务: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1、忠于职守2、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保守秘密4、遵守诉讼纪律、法庭秩序5、未经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其证人收集证据6、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第二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概念: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以给予减免收费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特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2、国家行为3、对象特定4、方式特定(三)内容第三节刑事代理一、概述(一)概念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意义1、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参加诉讼3、协助法院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第三节刑事代理(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相同(四)律师代理的特点1、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2、代理的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3、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身份的信函二、公诉案件的代理1、概念2、时间3、诉讼地位:与公诉人的关系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辩护人权利的关系第三节刑事代理三、自诉案件的代理(一)委托时间(二)反诉的代理(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授权事项:和解、撤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一)公诉案件(二)自诉案件
本文标题:第九章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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