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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讲稿金世伦电话:15271511616工伤保险基本知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与工作或生产相关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和互助互济性。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无责任(过失)补偿原则;预防(教育培训等)、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待遇的保障性(上不封顶、下保底)原则。一、工伤保险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二、工伤认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等。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认定调查费;4、工伤预防费;5、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一项待遇:工伤医疗类。工伤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第二项待遇:伤残待遇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时,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享受的伤残待遇。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生活护理费(对一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一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第三项:工亡待遇类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避(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工伤认定时时限: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认定时:对工伤职工要作好检查,受伤部位要申报清楚,以免引起纠纷。(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1、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23、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自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至34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就业补助金34月;就业补助金28月;就业补助金20月;就业补助金16月;就业补助金12月;就业补助金8月。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本文标题:《工伤保险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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