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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其基本措施依法治国是关于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党心所向,民心所向。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发生了伟大的变革。在这些重大变革中,我们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成为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这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依法治国是关于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具体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依法治国是我国入世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客观上需要对之进行规范、引导和保障。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器作用,只有建立健全能够有效实施的市场主体法律、市场行为法律、市场秩序法律、宏观调控法律和制裁犯罪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同国际惯例接轨,按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办事。这也需要健全的法制。(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上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为只有如此,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把自己真正信任的人选进国家机关充当人民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不称职的公务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宏伟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文明”特指精神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的高度发展和人们文化科学与思想道德水准的极大提高。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中,法律有着特殊的功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明确的规范和可靠的稳定性,能够以其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发展科学和教育,褒扬社会公德,倡导正义理性,弘扬优良文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四)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家兴,法令驰则国家衰。保持社会稳定的最根本、最可靠的措施是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治还具有权威性,它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法治最具科学性,它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法治的这些特征是其它方式无可替代的。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才能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健康有序;才能保证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二、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依法治国在政治上、法制上和社会生活上都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入世后,中国实现依法治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更新观念,树立依法治理观任何变革都是以更新观念为前提的。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更新观念。首先,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依法治国,法律就必须要有权威。我们讲的依法治国,就是要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人们只服从于国家的法律。这种非人格化的服从,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具有至上性和独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权威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其次,树立正确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观念。权利是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加以监督和制约。对于人民,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其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未授权的,则不得行使。我国实行封建专制的时间太长,“臣民”、“子民”和“父母官”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颠倒权利与权力、官与民关系的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大忌,必须大力破除。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我国长期有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这使得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法治国家应该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应该在全社会树立起重视权利保护的观念。再次,树立依法治理的观念。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理。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我国长期以来以行政命令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而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种漠视法律的观念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社会治理必须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治理转变。(二)在立法上,要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考验,它要求我国的法律体制必须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互衔接。这种要求实际上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促进,将促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尽快完善。这就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据统计,包括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了许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和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主要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这一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一些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虽然我国现在的网络基础设施已非常先进,居世界前列,但万方数据网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与网络有关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各种部门法的情况看,有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部门法之间也不协调;仍有许多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矛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几类法律构成:一是宪法及相关法;二是行政法;三是经济法;四是民商法;五是社会法;六是刑法;七是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并且,各类法律之间要相互协调,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在执法上,要建立严格的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能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关键一环,也是依法治国得以推行的重要保证。在当前健全司法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强化司法权,促进执法环境的改善,即:在司法机关内部克服“司法行政化”,保证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建立严格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四)在法律监督上,要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没有民主监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的配置要体现民主原则;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在司法、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上,都要贯彻民主原则。权力缺乏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正常运作的保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也就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五)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靠人执行,法律秩序也靠人来维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等。#$%对这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加快培养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很好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要有较高的素养。所谓高素养,一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二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三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执法队伍聘任、考核制度。要加强这支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始终保持这支队伍的高效廉洁。(六)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的法律仅仅依靠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去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公民去共同遵守。公民遵守法律的基础是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有了法律意识,纸上的法律才能变成活的法律。要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法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领导干部必须掌握法律知识,要把具备法治观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文标题: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其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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