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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高校学生的权利起始于学生在某一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束于取消注册。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所在学区及学校规定的具体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还同时享有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的权利。受教育者应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或非法剥夺。2.获得奖贷学金权,这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是国家政府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质保障。奖学金不同于助学金、贷学金。奖学金的侧重点在于奖优,而助学金、贷学金的侧重点在于助贫。目前,奖学金的种类很多,例如: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企业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单项奖等。高校学生奖学金是高校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物形式是一定额度的奖金。同时,也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一种积极的肯定。从本质而言,奖学金是一种有条件的资助,主要具有激励、导向和资助三种功能。其激励和导向功能是奖学金制度的特点所在,也是衡量其运转状态的主要标志。3.获得公正评价权。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的学习情况、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的鉴定。在评价过程中,教育者必须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一视同仁,不容许有性别歧视或受习惯和定势的影响使评价产生偏差。在评价的标准方面也要统一,不追许多重标准。学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学费,那么,他就有权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码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和劳务等方面的服务。如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了应该具有的水平教学必需的设施是否齐全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在教学上主要有以下情形影响了学生的获得学业相称的知识权:教学内容陈旧是教师上课不认真,让学生感到白费钱,这实际是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缺斤短两”现象;学生多教师少忙于应付,教学质量下降,要求降低;名师难见,更不用说给学生上课,高校名师只给研究上课,普通本科生在校四年只闻其名不见其人;各学校不断升级,由中专升为职业技术学院,再升为本科院校,常因师资的短缺,而导致学生公正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的评价和品行评价。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学位证书及学业证书是对学生某一节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对学生的就业和今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获取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4.申诉起诉权。这项权利也可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生申诉(包括诉讼救济)权利,由宪法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法理论支撑,并由部门规章明定,此为学生申诉制度的法理与法律基础。同时,高校享有自主权,在较大范围保留特别权力关系,司法干预范围有限,学生寻求校外救济应该受到限制。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就是要寻求学校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并且在学校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中,有效保障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学生与高校现在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关系,还有平等的民事关系,以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授权性行政单位的关系,正是因为学生与高校关系的变化,使学生与高校的权利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学生从仅仅是义务主体转化为具有多种权利的主体,并以这些权利保障自在校的学习生活,可能学生的权利还不仅仅局限于本文中提到的这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为保障学生的权利进行制度性的完善。
本文标题:浅谈应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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