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百徽集團惠州君超電子有限公司2013年新员工入职培训《員工手冊》与《奖励与惩罚条例》员工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雇用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请假第五章、考勤第六章、服务纪律第七章、奖惩第八章、调任第九章、离职第十章、福利措施与安全卫生第十一章、教育训练第十二章、附则第五条:受雇于本公司之劳工,均须经审核或甄试合格后方得依规定雇用之。相关甄选任用管理办法另订之。本公司雇用员工,不因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碍之身分而予以歧视。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员工:一、罹患精神病或法定传染病不能胜任工作者。二、通缉在案或吸食毒品者。三、经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者。四、未满16岁者。第七条:应聘人员经核准录用后,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二、毕业证复印件三、1寸彩照5张第二章、雇用四、雇员登记表五、16岁以上未满18岁者需缴交健康证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本公司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合同者不得在本公司上班。二、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类型详见奖励与惩罚条例;员工在本公司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岗位,或经常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由管理部办理退工手续.第九条:制服、伙食、住宿:新进人员任职满7天者,本公司依冬夏季无偿提供制服各两套,离辞时需一律缴回,但任职未满3个月或离辞时未缴回者,须照价从工资中扣除。本公司提供伙食、住宿,其规定另依《宿舍管理办法》办理。第二章、雇用第十条:试用期:一、试用期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办理。二、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三、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案,报管理部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员工。四、试用期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内。第二章、雇用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请假第十六条:本公司之上班时间为:上午7:50~11:50;13:20~17:20(中午休息时间11:50~13:20)。第十七条:迟到、未打卡一、公司员工应准时上、下班,并按规定时间亲自打卡,上班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1小时工资。15-60分钟以内算旷工半日(不扣全勤),1小时(含)以上者为旷工一天,扣全勤。二、一个月允许漏打卡一次,须于漏打卡日起一日内给上级补签名,否则一律不受理,超出部份漏打卡一次扣1小时工资。第十八条:请假一、本公司员工因婚、丧、疾病或其它正当理由请假,假别分为婚假、事假、病假、丧假、产假、公假及带薪年休假等六种。准假日数及工资给付如下表所示,相关请假作业管理办法另定之。假别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直系丧假公假每月得请假天数依请假作业管理办法3天98天3天依公司需要是否扣薪是是否否是否否全勤无无有有无有有二、员工因故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卡,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始可离开工作岗位,未办理请假程序或请假相关证明文件伪造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扣三天工资。三、请假三天以内须于请假前一日提出申请,并经直属单位课长(含)以上层级核准,请三天以上须请假前三日提出申请,经直属单位经(副)理、厂长(含)以上层级核准。四、员工因急事(急症)来不及请假,应在当天上午10:00以前打电话向直属主管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事后补办手续。第十九条:法定假日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法定带薪假日,具体日期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请假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忠勤职守,遵奉本公司一切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不得敷衍或有推诿、违抗之行为,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指导,如有意见应以书面申诉之。第二十三条: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增加生产,对外有绝对保守公司机密之义务,离职时亦同。第二十四条:员工关于职务上之报告,均应循级而上并静候解答,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第二十六条:员工未经核准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工厂、仓库。第二十七条:员工不得利用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第二十八条:员工非经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兼职;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之事业,亦不得为同类事业公司之股东、董事、经理或隐名合伙人。第六章、服务纪律第二十九条: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往来之厂商或客户借用资金或收受回扣,以致影响公司信誉及正常事务之执行。第三十条:员工不得携带弹药、刀枪危险物品、违禁品或与生产业务无关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第三十一条:员工未经核准,不得携带公物出厂,如因公携带公物出厂,经呈准并向管理部填写放行单方可出厂。第三十二条:员工应遵守规定时间到工,不迟到早退,不利用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并佩戴厂牌。厂牌于换发或离职时应缴还公司。第三十三条:如遇工作场所有临时紧急事故发生,为适应生产需要,调派员工工作,在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及确为员工能力所能胜任时,员工不得借故推诿拒绝。第三十四条:员工交接班,应将业务运作状况,工作内容,重要档交代清楚;因交代不清致运作错误,引起相关业务之损害或遗失者,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章、服务纪律第四十七条: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解雇、资遣等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组长级(含)以上员工离职须1个月前向直属主管提出、组长级以下员工离职须2周前向直属主管提出申请并写「异动申请书」及「离职移交清册」,填妥离职事由及预计离职日后,呈单位主管签核,并由单位主管批示最后离职日期;单位主管核准后,呈请上级主管签核,通知离职生效日,并送交人事单位。第四十九条:员工离职,应依规定办妥一切离职移交手续,否则公司得暂缓发放其未领之薪资,待其补办手续完成后,再予核发。第五十条:所有急辞工者将从最后一个满勤月中扣除工资中的20%。第五十一条:未做满3个月而辞工者,将从工资中扣除公司发给之工衣、工鞋费用。第五十二条:在厂工作未满7天(含)辞职者,不予发放薪资。第九章、离职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均由公司依法令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对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给予保障,但如员工自愿放弃者,可签立<购买社会保险统计表>,并说明自愿放弃的原因。第五十四条: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均得享受本公司之一切福利事项。第五十五条:本公司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且在职之员工,适当给予年终奖金。第十章、福利措施与安全卫生《奖励与惩罚条例》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以规范员工行为,并员工士气,使公司经营有效、管理有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奖励范围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具有实效。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7.全勤者。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者。9.其它值得给予奖励事项者。第四条奖励种类。本公司奖励项目如下:1.一般奖励(1)大功(奖金100元)。(2)小功(奖金50元)。(3)嘉奖(奖金20元)。(4)表扬(奖金10元)。2.特别奖励(1)一次性奖金。(2)加薪。(3)晋升。(4)其它(旅游、培训机会、特休等)。第五条奖励规则。1.记大功要件。(1)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2)对公司技术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绩效(利润、营业额、生产效率)卓著者。2.记小功要件。(1)对公司有较大贡献者。(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特别优异者。3.嘉奖要件。(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领导有方、工作效益有相当成效者。(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或干部。(6)拾金(物)不昧者,但价值较低者。4.表扬要件。(1)主动配合完成生产任务。(2)连续一星期达到规定产量者。(3)主动提报问题,对产线具贡献者。第六条其它奖励规定。1.公司每年年终应依工作表现绩效,颁奖给工作优异者。2.公司每月得对各部门工作最出色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奖励流程。1.员工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说明事由,经权责主管核准后报人事部公布生效。2.凡获得奖励的员工之奖金,均于次月发薪时一并发放。3.奖励事宜由人事记入员工档案备查。第八条处罚种类。本公司设立如下处罚项目:1.一般处罚:(1)批评。(2)警告。(3)小过。(4)大过。2.重大处罚:(1)一次性罚金。(2)降级、撤职、减薪。(3)留职察看。(4)开除。第九条处罚标准。批评一次罚金人民币10元、警告一次罚金人民币20元、小过一次罚金人民币50元、大过一次罚金人民币100元,3次批评视同一次警告、3次警告视同一次小过、3次小过视同一次大过、3次大过直接开除,唯所罚金额不予累计;至于当月所惩处的金额,人事直接从薪资中扣除。(一)开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证确有事证且情节重大者,应予免职,且不发给补偿金,并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1.记大过达三次,视同开除。2.在被雇佣时,提供虚假数据,使雇主误信而蒙受重大损害。3.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员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者。4.故意损害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遭受损害者。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个月旷工达五日(含)以上者。6.在公司工厂内打架者。7.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8.窃财物,挪用公款。9.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10.煽动他人不服从公司规定或怠工、罢工者。11.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12.有重大泄密行为。13.偷窃同仁或工厂财物或产品有事证者。14.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15.公然威胁上级或撕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16.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有事证者。17.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致影响劳动契约之履行,情节重大者。(二)大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记大过处分:1.对同仁暴力威胁、恫吓,致妨害生产工作蒙受严重损失者。2.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之进行者。3.擅离职守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灾变,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4.工作中酗酒滋事者。5.拒绝主管人员合理之指挥调度监督者。6.在厂区内赌博者。7.在厂区内有妨害风化之行为者。8.吸食强力胶、迷幻药、安非他命及其它毒品有事证者。9.携带违禁之枪炮、弹药、刃械入厂者。10.未经许可擅自越权作主致公司蒙受损失者。11.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者。12.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者。13.遗失经管之重要印信或文件,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14.因工作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害他人者。15.借故请事假、病假、公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未与公司利益冲突)者。16.在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者。17.伪造出勤记录者。18.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查询,故意隐瞒或报告不实者。19.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之工具,非经使用人许可擅自操作
本文标题:新工厂纪厂规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096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