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主刑○附加刑刑罚体系2权益剥夺独立适用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一)管制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管制犯的义务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禁止令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行劳动改造。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二)拘役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和刑在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三)有期徒刑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剥夺人身自由。2、无期限的剥夺。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无期徒刑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特点我国对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五)死刑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1、审判时:羁押到判决确定2、怀孕: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甲于2002年11月因贩卖海洛因2000克被抓获,但第二天即脱逃。2003年5月再次被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再次脱逃,直至2008年3月才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某可以适用死刑B.对甲某只能判处死缓C.对甲某不能适用死刑D.对甲某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答案:CD死刑复核制度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15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1、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节。2、死缓的法律后果:A、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B、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C、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3、对死缓犯可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驱逐出境123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三、附加刑(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最低数额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发生冲突时,处理原则是“先民后刑”。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时执行。(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某甲至2005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至2005年7月1日生效。某甲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间是A.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B.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C.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D.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答案:B(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范围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财产的归属一是上缴国库;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须经债权人请求)。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甲犯A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对B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甲当前的财产只有10万,该如何执行?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当前罪犯所有的财产,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之追缴。对于甲应当先没收10万,随时追缴罚金100万。(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答案:D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四、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其性质仍然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Theend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129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