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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基础陈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郑单958推广面积年度变化案例:郑单958及其父本昌7-2扬两优6号推广面积年度变化(单位:万亩)案例:扬两优6号及其母本广占63-4S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规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2007年9月19日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部2002年12月30日公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规2001年2月14日,法释〔2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法释〔200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2010年11月22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主要内容(一)植物品种权(二)品种权归属(三)品种权实施(四)品种权审查(五)品种权执法(六)品种权终止(七)品种权费用(八)品种权代理(九)授权条件(一)植物新品种权1、《条例》相关规定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4、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的比较5、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比较1、《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理解(1)植物新品种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植物新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独占权: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3)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申请人提供的“繁殖材料”是指申请品种本身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用于DUS测试作为授权的依据繁殖材料作为维护权利的依据(4)重复生产权例1:a(授权品种)×b↓F1(c)针对a作亲本来说,品种权人不仅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而且还享有a×b→c品种或者a与其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的重复生产权。例2:a(授权品种)×b↓F8(c)a品种作为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只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不享有a×b杂交后经多代选育而成c品种的权利。因为在生产c品种时,不需要重复使用a品种。思考:国内品种含有不少国外品种的血缘,我们要支付使用费吗?由于保护亲本间接保护了杂交种,杂交种没有必要申请品种保护?杂交种和亲本如何保护?同系列品种如何保护?(5)“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育种者权利例外:《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科研豁免),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农民特权)。A×B↓CA×B1↓C1育种创新,品种权审批,品种权维权,品种权执法??D×E↓FA品种…….ACGUACGGGACGUUCCCCAAUU….A’品种…….ACGUACGGGAGGUUCCCCAAUU….简易改造改头换面申请日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来源2008.6.19科旱1号以60Coγ射线照射日本晴诱变育成2008.6.25洲恢481从恢复系4480优良变异株系统选育2008.6.25洛稻998从旱稻277优良变异株系统选育2008.7.39311S以矮9311为轮回亲本与培矮64S进行杂交、选择,经2代回交及4代连续选择育成2008.7.18稻花香2号从五优稻1号优良变异株中系统选育2008.8.12玉216引进的恢复源材料14优良变异株系统选育2008.8.12玉212引进的恢复源材料14优良变异株系统选育2008.8.12泗稻11号从镇稻4号优良变异株系统选育2008.8.13浙辐111以浙恢7954经航天搭载诱变选育2008.8.13浙辐02以扬稻6号经航天搭载诱变选育2008.8.13浙辐JD3A以珍汕97A为母本,以珍汕97B经航天搭载诱变育成的浙辐JD3B为父本回交转育2008.8.13浙辐JD8A以协青早A为母本,以协青早B经航天搭载诱变育成的浙辐JD8B回交转育2010年全国推广面积前8名两系杂交水稻品种(均获得品种权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比例大,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育种过程简单,时间花费少,育种目标明确,利用目前的主要推广品种进行稍加改造就可以快速育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种。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使大量育种单位对投资原始育种研究缺乏动力。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培育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也在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换掉。“谁搞原始育种,谁就是冤大头”《种子法》修订努力方向保护客体延伸到收获物保护范围拓展到加工、储藏等环节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DUS和VCU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加大侵权处罚力度27育种者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或者其他科研活动“强制性例外”,即“科研豁免”(ResearchException)。为了弥补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激励新品种培育,UPOV1991年文本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延及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UPOV1991年文本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引入28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区别1978年文本(10月23日)1991年文本(3月19日)保护的属和种公约生效时5个属(或种)3年内10个属(或种)6年内18个属(或种)8年内24个属(或种)老成员国:I、已经公布的属或种适于本公约II、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五年期满时,适于所有植物属和种新成员国:I、约束之日至少15个植物属和种;II、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十年期满时,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育种者的权利I控制自己的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市场销售和控制生产供市场的销售材料农民可自繁自种对该品种的全部生产和繁殖的保护允许成员国自己决定对农场自留种子不属育种者权利的传统方式予以保留的权利育种者的权利II一个品种带到没有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国家,在那里利用、生产最终产品。又返销回育种者的品种受保护的国家,育种者得不到任何回报。从有限的范围扩大到其品种的收获材料,利用他的品种获得一些报酬。派生品种保护品种可在有限的方面进行改良,如再选育、突变、基因导入等等,如改良的品种与原保护品种有明显区别,则该品种可以申请保护,不需要对原保护品种的育种者承担义务。有保护品种派生的品种仍可得到保护。但是没有其派生原保护品种育种者的许可,不得利用。依赖性派生品种:完全在原有保护品种的基础上产生的品种“直接从原始品种选出或者从该原始品种的派生品种中选出的品种,能够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控制的基本种特性;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除派生性状有差异外,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控制的基本种特性的表示与原始品种相同的植物新品种”29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30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直接由原始品种通过系统选育、诱变、体细胞克隆、基因导入、同亲本回交而得出的只有部分性状得到改变的品种。这种育种过程与真正的育种创新相比,相对比较容易简单,时间和投入也较原始品种创新要少得多。31根据UPOV1991年文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在进行商业化开发前,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授权。这一规定对保护原始品种创新者的权利和加强突破性品种或种质的原始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植物新品种权的特点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形式,同其他知识产权特点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无形性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看到证书,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时间性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品种权期限的长短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育种者的利益;二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条例》将品种权的保护期规定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林木、观赏树木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关临时性保护:“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4、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的比较植物专利保护新品种保护1、保护的客体培育方法植物新品种2、授权的条件a.新颖性b.创造性c.实用性a.新颖性(商业销售时间限制)b.特异性(不同于已知品种)c.一致性(繁殖后特征一致)d.稳定性(遗传性状稳定)e.适当的品种名称3、提交的材料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繁殖材料4、审查方法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与田间测试相结合5、保护的时间2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树木和藤本20年,其它种类15年(自授权之日起)专利保护和品种保护是否会重复保护?第一、法律本身来看,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把育种材料交由对方或者没有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方法也是不能培育出新品种的。第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一样,专利保护是无形的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有形的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专有权。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相同点: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两者都是有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依据田间栽培试验。《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不同点:(1)本质特征不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财产权的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申请人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是市场准入的范畴(生产许可证)。5、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比较(2)范围不同: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3)特异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上进行审查,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4)对照品种不同:区试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主栽品种;DUS测试所选的对照品种(近似品种)则是世界范围的已知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相邻种植进行比较。(5)新颖性要求不同: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销售未超过规定的时间。(6)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7)推广使用有差别:通过审定的品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推广应用;不一定要申请品种保护。而授权品种不一定要通
本文标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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