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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转嫁风险导入投保人被保险人(Insured)承保人保险人(Insurer)保险公司保险费保险单当事人介绍: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承担“仓至仓”责任的。例如,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由于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货物越过船舷后买方才对该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在此承担的责任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一、保险利益原则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1、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2、对被保险人来说:(1)如实告知: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例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运输条件、航程以及包装条件等方面的真实情况。(2)保证: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例如:货物不用十五年以上船龄的旧船装运,载货船舶不驶入某些海域,货物必须是合法的,等等。二、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不能使投保人得到额外的利益。A、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对残值作相应扣除。B、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任何赔偿。代位求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C、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例如同一批货物)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即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三、补偿原则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四、近因原则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若未加保,保险人则不予负责。2、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1)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而后面的不是,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四、近因原则例如:某出口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霉变是海水打湿外包装水汽侵入造成的结果,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四、近因原则例如:在战争期间,某企业将投保一切险的出口商品运至码头仓库待运,此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商品受损。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为,造成货物受损的原因有两个:投弹和火灾,而投弹是造成货损的直接原因。由于造成损失的近因不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2)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而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不应负责赔偿。一、风险(一)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二、损失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构成情况: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推定全损构成情况:委付(abandonment)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一旦接受,不得撤回。某国远洋货轮亚历山大号满载货物从S港起航,途中遇飓风,货轮触礁货物损失惨重。货主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生委付通知。在此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是什么?A.必须接受委付B.拒绝接受委付C.先接受委付,然后撤回D.接受委付,不得撤回1、共同海损的定义: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的、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1)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2)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为了船货共同安全。(3)必须是在非常性质下,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4)牺牲或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船方采取的措施最终保证了货物和船舶的安全。)共同海损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1)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2)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单独海损1、定义: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单独海损的特点是: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失火烧毁的货物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施救费用: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费用救助费用:救助必须是由与保险合同毫无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的,并仅限于救助获得成功,由被保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情况下。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属于何种性质?案例1后来的550台拖拉机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货方、船方、运费方共同分担。分析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哪些部分损失,哪些共同海损?)案例2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分析各有关方标的物价值(万美元)分摊比例(%)分摊金额(万美元)船方货方甲货方乙货方丙运费方1005033—38252.6326.3115.794.211.084.2102.1041.2630.3370.086合计1901008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案例3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分析“明西奥”轮载着散装的亚麻籽,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滂沛罗斯冷风区内搁浅而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的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籽受潮膨胀有可能把船板涨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明西奥”轮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动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的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到严重损坏。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16英镑的费用。货方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货方是否有权拒绝?案例4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货方、船方、运费方共同分担。货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费用。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People’sInsuranceofChina,简称PICC)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C.I.C.)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中国保险条款又可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陆运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三节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2.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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