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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发布时间:2004-8-216:41:03阅读次数:195评分(0票,平均0.00分)来源:会计研究作者:杨淑娥金帆编辑:dushaer简介:本文认为公司财务治理在公司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尽管存在三种主要模式的公司治理,但不论采用那种模式,只要财权得到有效配置,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治理是有效的。根据对财务信息生成和呈报的影响力,可以把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公司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第二类是依赖公司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第一类利益主体往往利用其在公司内部财务中的优势侵犯第二类利益主体的利益,所以加强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是必要的。本文还通过对安然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分析强调了这一观点。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典型组织形式,其根本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由实物资本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等同所有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它所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的分离,导致在公司制企业中,各利益主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约联结在一起的,又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合约的不完全性,从而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成为现代公司能够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基础。因此,规范和处理公司各种契约关系的制度安排,称为公司治理。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造成的效率损失,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一、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及其模式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和价值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影响因素的差异集中体现在各个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上。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上的特点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也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特色。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绝大多数股票为个人所持有,虽然近十几年来机构投资者股东的持股比例有所上升,但单个机构持有某大型公司的股权超过1%以上的非常少。德国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控制在主银行手中,虽然银行拥有的股份仅占总市值的10%左右,但德国银行的功能齐全,通过接受个人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和股票托管,控制着高达50%左右的投票权。在日本,公司的股权也是相对比较集中,不过有别于德国的是,日本公司的股权多集中于法人,法人之间相互持股是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2根据股权结构和常设机构的特点,可以把公司治理分为三种模式(张金昌,2001):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级治理模式,公司治理主要以董事会为核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与此相似;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二级治理模式,公司内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监事会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董事会行使经营权,因此两个机构都拥有实权,两者的争执往往由股东大会来裁决,荷兰、奥地利和瑞典的公司治理与此相似;另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三级治理模式,公司内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三个机构,但公司的权力往往掌握在由董事会聘任的社长(相当于总经理)手中,或由社长、专务董事及常务董事组成的经营常务会手中,而监督行为往往由主银行来完成。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上述一级治理和二级治理之间任意选择。中国的公司治理在形式上同日本相似,但由于中国公司的股权特点是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动,公司治理结构一般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实际上,没有一种完美的适合于所有公司的治理结构供选择,公司治理必须与其股权结构和其他环境特点相适应,才能有效发挥作用。本文着重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探讨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二、公司财务治理的概念公司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谓公司财务治理,是指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按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解释,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明确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力,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各种合约的约定上,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对生产、经营、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等方面,当然,作为风险承担者的股东拥有剩余权力。事实上,财权的配置在公司各项权力配置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利益相关者寻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途径是通过编制、呈报或审阅符合一定规范的财务报告来实现。广义的公司财权包括跟公司财务利益和各参与方利益有关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财权的配置是通过各方签订和重复签订一系列合约完成的。尽管上文提到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的模式,但不同治理模3式的区别仅在于拥有各种财权的主体有所不同,因此,不论采用那种模式的公司治理,只要财权得到有效配置,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治理是有效的。可见,公司财务治理实质上是通过财务机制及其制衡作用进行的,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制度安排包括对财务信息生成程序、生成质量以及呈报机制等的规范,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以及激励制度等。公司的已有出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为了确保自身资本的盈利性或安全性,所以关注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程序和生成质量,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和潜在投资者以及潜在债权人,对于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也是十分关注的,这是他们做出相关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签约和再签约过程实际上就是财权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调整过程,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调整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调整等。理解公司财务治理的概念,有以下三组关系需要明确。第一,关于公司财务治理与公司财务管理的关系。公司财务治理与公司财务管理有相同的部分,但区别是主要的。其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其区别在于,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是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一种制衡机制;而公司财务管理是一种运行机制,基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财务治理其动态性在于,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是不断发生的,公司治理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动态的财务治理才能连续不断的发现和修复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财务管理则是公司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包括公司的投融资决策和日常的财务管理。第二、关于公司财务治理和公司治理的关系需要澄清。公司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公司财务治理完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公司财务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实现公司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对称和利益制衡。第三,公司财务治理目标与公司财务目标的关系。公司的财务目标是基于公司利益而言的,尽管在公司内部存在着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职工等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但而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公司的财务目标,可以得到上述利益主体的认同和执行。但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却不仅包括了上述主体,也包括了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拥有强制权力的政府,财务治理不仅站在公司所有者的角度,而且也基于社会效率的提高。4三、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分析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中主要是财务信息,因此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质量和呈报机制,有些利益相关者只能被动的接受生成的财务信息或借助一定手段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可以把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公司内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所谓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是指限于公司组织边界以内的财务治理,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合理安排财务权力实现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起着直接的影响,也是第一类利益主体寻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第二类是依赖公司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是指公司组织边界以外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的方式实现的,其目的是保证企业的运行不会降低社会效率。第二类主体由于本身在公司组织中的地位不同于第一类主体,没有权力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但可以质疑和检验财务信息的质量。把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两类,并不否认在各类利益主体内部也存在着矛盾的产生和协调,但是两类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公司财务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在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中,第一类主体主要包括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和董事会及经理层,在德国模式中主要包括行使控制权的大股东和监事会及董事会,在日本模式中主要包括社长或由社长、专务董事及常务董事组成的经营常务会①。可以看出,无论在怎样的模式下,第一类利益主体都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对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起着深远的影响,在公司财务治理中居于相对主动地位。在第一类主体中,掌握控制权的股东处于公司代理链的最初环节,因此具有最强的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动机。只要在所有权结构中存在明确的股东,那些能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是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最主要的推动力。哈特指出,所有者拥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因此,拥有“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哈特,1998)。正是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所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才使得他们对企业价值的增长比其他任何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一旦股权的分散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时,通过公司的接管和重组“可在短期内完成所有权的重新构建,较为缓慢的所有权重新构建是通过正式发行和购买股票来实现的”(德姆塞茨,1999)。在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作为掌握实际财权的常设机构,实际上代表的是大股东的权益;在德国5模式的公司治理中,虽然掌握实际财权的常设机构名称为监事会,但是按照德国的习惯,拥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即可在监事会中取得一个席位;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日本公司超过60%的股份为法人所持有,由于相互持股的法人股东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导致了公司决策审查不严,风险意识淡漠等问题,弱化了股东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效率;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不明确的,因此所谓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很难受到严格的约束,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没有原动力。在第一类利益主体中,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的财务治理行为是通过变更或强化各利益主体的契约关系,实现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制度创新。实际上,大股东的意志往往通过公司的管理层来实现②,比如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当然若大股东不明确,或者董事会成员③不能切实代表委托方的根本利益,则大股东在公司财务治理中是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公司管理层在不同治理模式中的称谓可能不一样,但他们都是行使的管理的权力和职责。公司的管理层对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可以直接干预,比如对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披露的详细程度和时间,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和选择,财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内部审计的健全和强化等等,所有这些事项都影响着第二类利益主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阅读和利用。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的员工也可以获得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因此也具有了主动进行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动机,并且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也能够较多的掌握公司的一些实际信息,不过由于他们的治理权力受到限制,故而对公司财务治理的有效性的影响不显著。第一类利益主体在利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此其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是次要的,而他们之间进行合作谋取自身利益或侵犯第二类主体的利益是自然的,本文后半部分所举安然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为了保障第二类利益主体的利益和实现有效的公司财务治理,必须健全和完善公司外部财务治理机制。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第二类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中小股东(主要是公众投资者)、政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只能接受或质疑公司财务信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可以认为第二类主体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难度大于第一类主体。第二类利益主体主要依赖公司的外部财务治理。公司外部财务治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并且通过影响或控制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来实现,公司外部财务治理对公司财务治理的影响更为深刻。以社会公众为主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小股东,没有主动进行公司财务治理的动
本文标题:杨淑娥-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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