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主讲内容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报关拖车货主无船承运人信用供方信用风险的外部原因(1)运输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纠纷;(FOB)(2)客户经营不善,无力偿还;(3)客户故意占用航运企业资金;(垫付)(4)客户蓄意欺诈。信用风险的内部原因(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对客户信用判断不准;(2)财务、销售部门相互之间脱节、结算方式不当;(3)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4)对拖欠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5)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所致。补:收付款风险垫付费用委托代理违规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预付运费或租金“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委托分包商销售过程客户开发争取订单签订合同装船签单到期收款收回欠款赊销管理筛选客户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欠费跟踪早期催收特殊处理控制方法客户资信调查技术客户信用分析技术应收账款管理技术债务分析与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事前控制)赊销与授信制度(事中控制)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事后控制)风险规避方法(1)接触客户——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2)谈判——确定对每个客户的商业信用条件(3)签约——选择必要的担保方式(4)装船签单——实施对应收运杂费的跟踪管理(5)到期收款——及早对逾期账款进行催收(6)收款失败——自行派人或委托机构追讨,申请诉讼或仲裁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1、承运人选择不当导致无单放货比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2、货代发出错误指示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以后双方按同样程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为错交货索赔。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3、错交货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货代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二)有关当局的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风险源:客户托运时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香港耀丰船务深圳均辉华惠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伍某等人美国海关30名偷渡客罚款5000美元分别以自己名义订舱并付运费各40英尺货柜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订舱防范对策:人员培训、管理、操作和法律(在订舱单上载明代理身份、慎重选择货主、妥善保存好和货主间的代理协议、保证书等)货代不知情:误收货代知情不报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烟花厂货运代理汽运公司分包:工厂与北海港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拖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但原告未书面通知青岛A货代03年以上海风帆货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名义联系货运业务,并两次合作很好,经派人考察同意月结费用马某拖欠120万运费,因一笔二十万元的电汇水单系假的而报案防范对策重视对新客户的资信调查充分意识到利润与风险同在为风险设置“安全阀”在时效内采取法律手段付款宽限只给那些信誉良好且实力卓著的客户付款宽限应附加必要的限制为垫付款项设置担保延期回扣付款放单:是否合法?留置海关核销单:是否合法?(三)拖欠运费及垫付资金的风险防范(四)学习讨论扣单是否合理何时交付?适时交付与合约约定不符的矛盾的处理:如合同允许扣单、付款交单苏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制作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为订舱出运货物,并将货物的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货代公司。之后,货代公司将其出具的提单递交进出口公司,并开具发票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元、包干费人民币1,200元。进出口公司对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拖延未付。为此,货代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其委托货代公司出运货物、拖欠货代公司费用都是事实,但由于货代公司未将涉案货物的外汇核销单等退回进出口公司,造成进出口公司退税损失人民币11,120.25元,请求依法判令货代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培训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84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