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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 员发展指引(试行)》
—1—江苏保监局文件苏保监发〔201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严格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实质审查,现将《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3—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严格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实质审查,促进我省产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江苏产险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设立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二)有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三)市场有需要、管控有能力、服务有保障;(四)科学规划、分步推进、风险可控。第三条选用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全面深入核查,切实履行考察责任;(四)内部培养为主,注重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发展。—4—第二章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第四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稳步设立分支机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向江苏保监局报送本年度全省分支机构(含总公司直管机构)发展规划报告,列明负责机构管理工作的分管总经理、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机构的背景、业务发展规划、总公司意见等方面,并填制《拟设分支机构规划表》(附表1)。第五条江苏保监局按照实质审核原则、扶优限劣原则和持续观察原则对各公司的规划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监管建议。第六条拟设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省级分公司开业不满五个月的,除省公司所在地外,不应报送拟设下级分支机构;中支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不满三个月的,不应报送拟设下级分支机构;(二)全省当年新设中心支公司(含地市分公司,以下同)不超过3家,支公司不超过6家,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合计不超过9家。(三)拟设机构前一年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不应报送拟设分支机构:1、总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2、总公司被保监会分类监管列为D类的;3、省级分公司被江苏保监局分类监管列为D类的;—5—4、新设分支机构被江苏保监局根据观察期制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继续观察类机构的;5、省级分公司开业满3年仍出现承保亏损的;6、全省地市级分支机构3次以上(含3次)或一半以上(含一半)地市级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7、保监会明确作出限制要求的。(四)同一地市范围内,拟设机构前一年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不应报送拟设分支机构:1、中心支公司开业满3年仍经营亏损的;2、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3、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受到行业自律处理,违约金缴纳数额位列该地市前三位的;4、根据《江苏财产保险市场规范信息采集系统》,中心支公司三项以上指标(含三项)负面反映情况,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位列该地市前三位的;(五)当年产险公司出现上述不应报送拟设机构情况的,将适时暂停批设相关分支机构。(六)存在以下情形的,从严限制设立分支机构:1、总公司被保监会分类监管列为C类的;2、省级分公司被江苏保监局分类监管列为C类的;3、信访投诉集中且经调查真实准确的;—6—4、涉及负面媒体报道,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5、已开业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不正常的。第七条江苏保监局根据审核标准对产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综合评估分支机构发展规划报告,作出接受报告、修改报告重新报送或者退回报告的决定。第三章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合规自律、内控管理、人才队伍等情况进行综合自评,确定是否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第九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江苏保监局接受的规划报告,综合考虑成本投入、人才队伍和管控能力,分期分批、科学审慎地向江苏保监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确需设立规划之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提交具有充分说服力的书面说明材料,江苏保监局作出是否接受申请材料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原则上,同时申请筹建的中心支公司不超过2家,同时申请筹建的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超过4家,同一中心支公司同时筹建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超过2家。第十条最近1年内出现中心支公司运转不正常的,应待省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明显改善后,方可增设中心支公司。最近1年内出现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运转不正常的、应待其直—7—管公司的机构管控能力明显改善后,方可在该机构所在地市增设分支机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运转不正常:(一)无负责人;(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三)处于歇业状态;(四)人员流失严重,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已不符合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五)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第十一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确保各筹建分支机构有充足的筹建时间,确保筹建工作规范有序稳健开展。原则上,中心支公司筹建期不短于3个月,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筹建期不短于2个月。筹建期短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可以缩短筹建期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拟设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选好配齐领导班子,选用善经营、会管理、合规意识强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高管及内外勤员工队伍组建上,要以自我培养为主,同业引进为辅。原则上,拟设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至少有1名具有本公司工作的经历,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三分之一人员具有本公司工作的经历。拟设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经理室和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三分之一人员具有本公司工作的经历。上述的本公司工作经历均不短于3个月。—8—第十三条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应组织全体内外勤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内控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筹建机构应制订详细的培训方案,保留完整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应组织考试。筹建分支机构内外勤员工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申请开业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第十四条拟设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职场的规模及硬件配置应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体现公司和行业的良好形象,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经济实用的原则。第十五条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完成后,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严格对其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江苏保监局申请开业验收。申请开业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应符合《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规程》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江苏保监局对申请开业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对申请开业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进行抽查验收。江苏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验收:(一)听取汇报:验收组听取筹建机构负责人关于筹建情况的详细汇报;(二)组织谈话:验收组分别与公司班子成员、若干内勤人员、外勤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拟任负责人在筹建期间的表现、公—9—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对规章制度和保险产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三)核实材料:查看核实公司职场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会议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档案及其他材料等;(四)实地查验:实地查验职场建设、办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单证保管等情况;现场模拟出单;进行必要的会计账务和凭证检查;(五)现场测试:对筹建机构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在册员工和营销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六)验收总结。现场验收结束前,验收组召集筹建机构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作出关于验收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并视情况提出相关要求。江苏保监局可视情况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预验收工作。第十七条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申请开业时领导班子和内外勤员工数量应满足开业经营需要。原则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不少于2人(不含兼职),管理人员(含内勤)不少于10人,销售人员不少于8人;支公司管理人员(含内勤)不少于6人,销售人员不少于6人;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管理人员(含内勤)不少于3人,销售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队伍不满足上述标准的,须提供总公司意见及足以证明其人员安排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证明材料。—10—第十八条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地址应保持相对固定。原则上,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经批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批准后2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慎重对待并妥善处理分支机构的撤销工作。未经江苏保监局批准,不得擅自撤销分支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在同一地市或县区设立同类分支机构。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第四章产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职业道德、品行修养、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第二十二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通过取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核实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第二十三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曾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11—应调阅其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评判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据之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应对其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及是否受到过内部处分进行调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曾任职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相关情况。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从事律师、注册会计师工作或者在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工作过的,应核实其是否被吊销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第二十四条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背景进行深入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保监局可以建议撤回申请:(一)前3年内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表明,其存在对任职资格有较大影响的问题的;(二)前3年内受到原任职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行业自律组织惩戒或者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前3年内在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未满2年跨公司任命的;(四)利用保险业务活动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从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经营活动;(五)兼任与拟任职务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六)最近5年内在4家以上(含4家,包括拟任职机构)—12—所属不同法人的保险机构任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江苏省保险业内工作过的,保险机构应征询曾任职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核查其既往从业表现。第二十五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受过保险行政处罚已满规定年限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任职资格时,应提交省级分公司明确知道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处罚记录及处罚背景的书面申明;(二)核准任职资格后,每半年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高管任职机构的合规经营报告和该高管本人合规履职报告,直至江苏保监局明确无需报送为止。第二十六条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申请人应在综合鉴定中对照本指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明确说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江苏保监局发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新设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观察期第二十八条在江苏省辖内成立不满1年的产险公司支公司(含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列为被观察机构,改建机构不包括在—13—内。第二十九条原则上,观察期为1年,1年内江苏保监局对被观察机构进行跟踪观察,主要关注其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本文标题:《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 员发展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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