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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长学姐大家好,我是来自鸿语辩论社的赵清华。我今天辩论内容是中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近些年来,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未成年人犯罪。每一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的讨论又会再度出现。在我们探究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之前,先来明确几个定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目前中国16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人,14-16为不完全刑事责任人,14岁以下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而我方评判应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今天未成年降低刑责年龄后会不会带来更多严重后果。下面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证。第一、在无法证明未成年人心智早熟的情况下,盲目降低刑责年龄不符合人道主义刑责年龄是用来衡量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是不是与成年人一样全自愿,而非部分出于因青少年性格未成熟而导致的冲动,或因为成长坏境带来的被迫或模仿行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依据是他们的心智以及其他客观条件,而不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能接触讯息越来越多。因此,一些人认为现在中国未成年人早熟已是事实,他们已经有了足够强的认知判断能力。可是,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接触的知识是杂乱的,有些是甚至具危害性的谬论。当未成年人对这些知识没有判断能力时,他们只会全盘接受。另一方面,他们即使已经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断然降低刑责年龄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未成年刑事罪犯,对他们的处罚也会更重,其后果可能并不是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所能承担的。他们的一生或许就埋葬在这段阴霾里,放弃了自己。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量,未成年人值得被原谅。第二:降低刑责年龄会给法律制定和实施带来不良影响。即便承认青少年心智更加早熟,那么是不是对于其他和年龄相关的法律也要相应减低年龄。如法定性行为年龄,结婚年龄,服役年龄,喝酒年龄,驾驶年龄。法律是牵一发动全身,不能看见什么问题就单独解决。这些连锁反应带来的社会结果不仅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完善难度,恐怕对其减低犯罪率初衷也有所违背。同时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送未成年人进监狱,易产生交叉感染,并不利于其改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如果把他们送进未成年人犯罪监狱,这与现状差别有多大,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应该改变的是教育和管理体系,而不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预防问题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可是事实就是我们做的并不到位。要想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那些经常违反刑法、不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倾向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少年”犯罪问题。仔细思考,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医疗、感化教育等处置的特殊方法。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侯,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有些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本身就是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失败的后果,再指望他们管教,对社会是不可靠的。而政府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因为经费、人员、机构等等问题不容乐观,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放任这些“问题少年”在社会。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少年”,政府要强制收容教养,但这种强制应在法院审理决定,特别应做好实体和程序上的保障,而不是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对“问题少年”的犯罪预防。最后,我想说,仅凭见诸报端的事件而断言相关法规的落后、而决定更改法条是极不合适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有更应该着手去做的预防,为什么要执着的去考虑降低刑责年龄呢。因此,现在到了政府和全社会承担责任的时候,毕竟围堵不如疏导!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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