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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于此规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是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2011年缴纳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12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13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13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请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税分析。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借款余额2012年1月1日100万7%2年2013年12月31日100万2012年7月1日200万6%1年2013年6月30日300万2013年1月1日100万6%1年2013年12月31日400万2013年7月1日200万7%2年2015年6月30日400万2014年1月1日----200万则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2、涉税分析(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②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③2012全年度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2012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②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③2013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所产生的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企业投资者或股东注意以下两点:(1)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缴足最低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时间内缴足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公司设立时,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出资,可以利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管控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法律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了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刘先生出资90万元,占有90%的股份,武先生出资10万元,占有10%的股份,但由于刘先生的90万元出资并未到位,只实际出资30万元。经营一年后,XX公司已欠YY公司人民币100万元。YY公司多次催讨后,XX公司仍无力归还。后YY公司经调查发现刘先生出资并没有到位,只出资了30万元。于是YY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武先生对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60万元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武先生认为自己出资已到位,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请评析: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2、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刘先生出资90万元,实际只出资30万元,有60万元出资未到位。如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公司设立时的另一股东武先生在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控制公司股东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形成投资合同关系时,如果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现象,公司的股东不仅应自己出资到位还应督促其他股东出资到位以防范投资风险。(三)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风险及控制1、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法律风险虚假注资是指代办人或代办公司没有真正将需要验资的资金存入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的帐户,而采用欺骗手段弄的假验资报告(一般是由代办人私刻会计事务所公章而做的假验资报告或者通过私刻银行章及凭证而骗取真会计事务所的报告)然后将假验资报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企业虚假注册资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题: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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