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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178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为缓解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省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风险补偿资金每年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第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各市县(区)、项目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第六条依托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七条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协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第八条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省对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予以贷款额度支持。第九条协作银行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3倍左右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第十一条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各市、县(区)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十二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省高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本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四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一)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的企业;(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双千人才工程”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第十六条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核。第十八条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省协作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和省协作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第十九条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区)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协作银行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额度可在其他市、县(区)间调剂。第二十条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协作银行、项目推荐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第二十二条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代偿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管理服务中心与协作银行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省协作银行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代偿申请,协作银行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报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地提出代偿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省协作银行和其地方分支机构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协作银行对发生代偿项目的贷款免收利息。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将其出质的知识产权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变卖,所得收入由省和地方按风险责任比例受益。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立项项目的还款情况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的市、县(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的市、县(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并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对连续两年代偿比例较大的地区,将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协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到期后,故意不还款的,省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联合协作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第三十条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协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3日(地方法规)
本文标题:江苏省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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