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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厂租赁合同为落实党的富民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支部公司研究同意,将本公司预制厂租赁给本村村民孟昭军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汶水实业总公司简称甲方孟昭军简称乙方一、租赁企业莱芜市莱城区曹西预制厂,包括企业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机器等(详见资产登记表)。二、租赁方式: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企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企业经营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三、租赁期限:双方协商同意租赁期为五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四、租赁费及乙方归还甲方的流动资金:(1)租赁费:乙方每年上缴甲方租赁费32000元,5年共计160000元。缴款时间:乙方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性缴齐当年的租赁费32000元,依此类推直到2013年3月1日。(2)甲方投入乙方流动金47853.84元,合同期满收回。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赁费,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2)98年3月1日前甲方缴给乙方的厂房、办公室、场地、机器设备、工具等资产归乙方继续管理使用。乙方如因生产需要增加资产时,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再投资。(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爱护好甲方的资产,终止合同时,乙方要保持甲方的资产正常使用。若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按原价赔偿。(4)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及伤亡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负。(5)乙方在租赁期间须缴纳的税金、工商管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6)乙方在租赁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7)合同期满时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如数归还甲方。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占地,或集体占用预制厂时,甲乙双方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甲方的资产由甲方与征地单位结算。乙方自己购置的物资归乙方所有。租赁费按实有日期推算。如乙方不服从国家、集体占地,拒不搬迁,甲方及有关部门责令强行搬迁。乙方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七、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日期缴纳租赁费,不得拖延日期,否则,每拖一天按逾期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望双方共同遵守。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汶水实业总公司代表人:乙方:曹西预制厂代表人:2008年3月1日
本文标题:预制厂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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