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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为贯彻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有效的履行党委会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会工作制度,规范议事范围和程序,提高党委会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传达中央、省委、龙煤集团和鹤岗分公司等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精神,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提出安排意见。2、对厂安全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重大安全投入、奖励政策及重大隐患的防范措施提出意见,对安全思想教育提出原则要求。3、对重大项目安排、投资和大额资金运作(原则上在万元以上)问题进行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原则决定。4、对全厂的队伍建设和员工培训工作提出要求,对学习和思想政治建设提出意见。5、围绕全厂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发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的工作措施。6、参与全厂重大问题的决策,听取行政工作和有关问题的报告。支持职代会和行政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7、讨论决定举行党委工作会议的时间、议题和工作报告,向全体党员和职工代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讨论通过向上级党委请求的重要问题等。8、按照机构编制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和培训、考察、监督,讨论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等。9、讨论决定向上申报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科技人才和因公出国人员名单。10、研究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讨论决定召开职代会的时间和议题,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认真总结工作中和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党的纪律;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并自觉的接受监督。二、议事制度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每次召开日期和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确定;除临时召开会议外,党委会议题一般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亦可同时提出。3、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有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集体的决定。如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委会申请开会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4、党委会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委要按分工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汇报。5、在党委会内部,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补充,增强团结。6、各委员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必须符合党委会的有关决议精神;代表厂党委做的重要报告和发表的重要文章,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7、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不定。民主生活会议可作为党委会议的一项内容,也可以单独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组织部和纪委可各指派一名同志列席会议,要保证会议质量、务求实效。8、党委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必须经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9、党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会议内容不经许可,与会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暗示;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有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要认真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都要本着对党委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并有办公室负责催办。
本文标题:党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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