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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讲座——兰石集团科技部目录一、我国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基本状况二、兰石集团技术中心的简介三、技术中心管理办法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管理办法中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1、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2、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集团技术中心运行情况一、我国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基本状况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从1993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到2007年为止,已经认定了十四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数已经达到499家(其中省内国家级技术中心有6家)。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编写相关的申请材料,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各省市择优推荐的企业每年不超过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原则: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要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和产业技术政策,在重点产业领域以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为依托,以产学研联合为主要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有利于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育和掌握产业核心技术的创新基础条件,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导向,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产业基础性、共性技术研究与实验设施的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为促进产业技术的自主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相关配套的研究开发支撑体系,提高关键技术与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使重点工程建设有效地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战略性资源开发、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领域,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以发挥其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大力加强自主创新支撑体系建设。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模式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开展,增强了企业研究开发能力,产生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成果,培养了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国际知名企业,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有力地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二、兰石集团技术中心的简介兰石集团公司技术中心1995年被认定为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经过多年的进步与发展,从2005年开始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07年9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于2007年9月22日发布的“2007年第58号”公告,认定兰石集团技术中心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兰石集团企业技术中心上升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体现了兰石集团技术实力和行业地位的重要性,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内容,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它的作用:创建集团技术创新体系,搭建创新平台,提升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它的主要任务:建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投入机制、人才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它的目的:提升集团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创建兰石知名品牌,开创集团创新工作的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践行兰石“装备石化、造福员工、创造未来”的企业使命。目前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已建立,如图1所示。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有决策层、管理层、实施层三个层次构成。管理层由技术中心常设机构科技部承担,它主要职能是:(1)负责制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并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2)负责将12个研发部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汇总,编制技术中心年度技术创新项目计划。(3)负责将各研发部技术创新项目筛选、分类、立项,根据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含量、预期带来的经济效益向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资金。(4)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初评工作,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5)负责向国家、省、市申报科技成果和优秀新产品奖。(6)负责专利申报及管理工作。(7)负责编写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评价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进行复审。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认定程序:(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第三章评价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本文标题:企业技术中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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