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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八条鉴定对象(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三)岗位工种变更重新上岗和转岗位工作的人员。(四)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五)其他需鉴定考核的人员。第九条鉴定岗位工种范围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及工人技能等级标准,目录中未涉及的单位现有其他技术操作岗位,按有关行业标准确定,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第十条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岗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院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职工。(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高中以下文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2、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三)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7年以上。2、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3、技术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培训班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四)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3、生产一线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7年以上的参加初次鉴定的生产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22年以上。(五)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申报条件(一)经指定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培训证书的,在申报本专业(工种)岗位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时,其申报年限可放宽2年。(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三)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3年。(四)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2年。(五)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1年。(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职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期满或审查结束后,由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七)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工作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工种岗位技能等级的,累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近又不相似工种的,以现从事工种年限为主,原工种工作年限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八)鼓励职工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专业(工种)岗位等级。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十二条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技能操作岗位,设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辅助(工种)岗位设技师。服务类岗位原则不设技师及以上等级,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定。第十三条按照技能操作人员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第十四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经复核符合任职条件,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按初级工对待。第十五条被聘任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由单位发给聘任证书,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单位内部同专业(工种)岗位调动的,原职业资格等级可继续聘任。单位外部调入的,原职业资格等级须经按程序复核后,方可聘任。第十七条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任职资格等级,可低一级资格聘任。第十八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建立职工技能操作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第五章津贴待遇第十九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实行技能岗位津贴制度,激励职工立足岗位成才。技能岗位津贴标准按集团公司《岗位技能效益工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单位矿业发〔2013〕491号)执行,调离本工种技术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本人享受的技术津贴。(一)技术津贴列入津贴补贴项目,不纳入计件工资范围。(二)月出勤22天及以上享受全额技术津贴。(三)按规定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作为正常出勤天数计算。连续三个月出勤达不到月出勤规定标准,取消技术津贴享受资格,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技术津贴。(四)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要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不一致的,不得享受技术津贴待遇。(五)新分配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的,不再进行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工作满1年后,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待遇。工作满3年后,享受中级工技术津贴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收缴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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