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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氮使用和临时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液氮使用和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保护液氮使用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氮气和液氮安全应用准则》(GJB2253A-2008),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液氮的生产车间、外委单位及外来临时服务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液氮使用和临时存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液氮使用和和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第三章液氮的危险特性及现场应急措施第四条液氮危险性简介(一)低温!沸点:-196℃;(二)若遇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三)皮肤接触液氮可致冻伤;(四)如在常压下汽化产生的氮气过量,可使空气中氧分压下降,引起缺氧窒息;(五)吸入氮气浓度不太高时,患者最初感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神情恍惚、步态不稳,称之为“氮酩酊”,可进入昏睡或昏迷状态。吸入高浓度,患者可迅速昏迷、因呼吸和心跳停止而死亡。第五条现场应急措施(一)如有皮肤接触,抓紧就医治疗;(二)如现场人员窒息应立即移至空气新鲜处并施以人工呼吸;(三)遇液氮冻伤应立即撤离现场,并用大量温水(42摄氏度左右)浸泡受冻伤部位,并送医院治疗。(四)液氮容器附近发生火灾,应及时消防灭火,并将储存容器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不能撤离的储存容器可使用冷却水喷射到容器外壳上进行降温。(五)如有液氮容器发生泄露,现场人员应立即撤到上风处,现场做好警戒,用排风机将泄漏气体吹到空旷处。第四章液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液氮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液氮挥发造成使用场所氧浓度降低,对现场人员身体造成损害。第七条液氮使用单位应制定液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对液氮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液氮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液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应熟悉氮气和液氮的特性及其危险性,掌握防护方法和急救措施。第九条液氮使用人员在使用前检查罐顶和罐体是否有水珠或结霜,罐体有无变形。如有,说明液氮罐本身有问题,禁止使用。第十条液氮使用人员在使用液氮或移动液氮罐前,必须佩带防寒手套、防砸靴等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液氮使用人员在使用液氮或移动液氮罐前,必须佩带防寒手套、防砸靴等安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液氮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液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相关规程使用液氮。液氮使用时应尽量减少现场人员,并至少保证有2名使用人员,并指定一人为液氮使用负责人,现场其他人员应听从液氮使用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液氮使用作业现场吸烟、进食和饮水。第十三条在使用液氮时,严禁液氮罐倾斜、横放、倒置、堆压、相互撞击或与其他物件碰撞,要始终保持罐体直立,以防液氮从罐体中溅出。第五章液氮临时存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液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储存液氮,如却因生产任务需求,需要对少量液氮进行临时存放的,应报请中心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并按照以下规定对临时存放的液氮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液氮必须在专用位置存放,并设置警示标志,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第十六条液氮在临时存放时,如需要短距离运输,必须固定牢靠,以防震动和倾翻。第十七条液氮罐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阴凉处,不得在阳光下暴晒。第十八条由于液氮罐制造精密及固有的特性,严禁在容器盖上放置物体和密封颈口。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液氮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加强本单位在液氮单用和临时存放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或违反液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第二十条中心领导、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临时存放液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或违反液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按照《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液氮使用和临时存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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