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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技化战略,努力打造创新闸北,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与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以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和《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自觉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计划,参与“科技小巨人工程”,以及开展各类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立推动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二条不断增加政府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的投入。区政府将不断增加对科技投入的比例,确保到2010年,科技投入在区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设立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的“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第三条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开展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活动。资助企业专利申请,鼓励企业实施专利的产业化。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全力推进区域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园区提升创新能级和产业化能力。鼓励园区引进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支持园区建立科技创新与创业技术支撑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区域内老厂房、旧仓库科技园区开发建设项目。第五条全面打造区域科技创新支撑环境。优化与完善政府的专项服务,引进和培育科技中介机构,逐步完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引导——2——与鼓励区域内社会科研资源的共享与服务,积极构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中心。建立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与担保资助机制,引导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向科技企业倾斜。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努力营造吸引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闸北创业、集聚与发展的良好环境。二、细则第六条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一)基本条件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1.项目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后能显现产业化效应。2.项目应能够在所属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业绩;能够体现信息化推广运用,实现传统产业改造;能够优化企业投资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升级。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在建或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4.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承诺计划资金的投入、配备必须的技术骨干团队。优势科技产业总部型、集团化企业引进与促进项目:1.企业主营业务在高铁轨交、装备研发、电力节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以及市科委、市经信委和闸北区政府签署的《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闸北区人民政府市区联动工作协议》、《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合作协议》框架内的行业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范围。2.企业通过内部资源整合与调整,实现实体型集团化管理,从而达到对所属子公司研发投入、产品经营、知识产权与股权资产的相对集中调控并集中于本区纳税。3.总部型企业的研发机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1.传统产业的企业或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改造。2.传统产业的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合作、风险投资和资本入股等形式实施改造与提升。——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的成果转化项目;2.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其他产业化项目: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火炬计划(重点)项目认定;实现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二)政策享受1.对承担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计划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区政府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2.对优势产业中新组建集团化企业、新引进研发型总部企业等,区政府给予场地拓展、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等方面政策优惠和必要的资金资助。3.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传统产业实现升级换代的企业,经认定,区政府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4.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享受。(1)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5.对企业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6.对企业获得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区政府将按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7.对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之间发明专利的转让,且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申报流程国家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1)在市经信委网站()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科委、市经信委;(2)市科委、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公布结果。优势科技产业总部型、集团化企业引进与促进项目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企业转型与升级项目:(1)企业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3)确定扶持内容。——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2)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4)颁发证书。上海市专利新产品:(1)在市经信委网站填报申请材料,经区商务委、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2)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3)市经信委公布认定目录;(4)颁发证书。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1)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申请材料,经区科委初审后上报市科委火炬中心;(2)市科委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3)颁发认定文件和证书。发明专利的转让及产业化:(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3)确定扶持内容。(四)监督管理1.申报项目实施半年报、年报。2.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区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发展(一)基本条件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1.申报单位应当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科技园区所规定的区域范围之内。2.用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建设、二次创业、孵化器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合作交流和重大活动的项目。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1.企业从事多媒体技术研发、应用、技术服务以及产品制造等为主要业务。2.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之内。3.入驻上海多媒体谷核心区的科技企业。企业集约化开发建设科技园区项目:1.新建园区要有鲜明的科技创业创新主题和产业发展规划;2.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0平方米;——5——4.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比例应达到60%以上;5.入驻园区的企业税收属地率应达到80%以上;(二)政策享受1.对经审核列入的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区政府以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2.对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给予《上海多媒体谷专项扶持政策》享受;对能级高、产出大的企业,则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享受。3.对企业集约化开发的科技园区项目,区政府视情予以专项扶持政策覆盖。(1)区政府以入驻园区的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贡献额的70%部分设立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2)对于新入驻科技产业园区的科技企业,区级“三税”超过200万元,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三)申报流程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在上海科技网填报申请材料,并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大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3)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4)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上海多媒体谷引大引强引优项目:(1)园区公司填报申请材料,报上海多媒体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2)上海多媒体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审;(3)批准对项目的扶持建议。企业集约化开发建设科技园区项目:(1)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由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会审;(3)批准园区所享受的政策。(四)监督管理1.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2.区科委对园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资金监管,机构每半年应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3.区科委监督园区主体运营机构对入住园区企业的政策支持情况。第八条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一)基本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软件企业认定: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7——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政策享受1.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申报流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在上海科技网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初审通过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4)网上公示;(5)公示无异议,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1)在下载、填写“双软认
本文标题:闸北科技政策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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