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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合作养殖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正邦):乙方(养户):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就生猪合作养殖相关事宜协议如下:一、总体合作模式1.甲方以记账的方式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乙方提供适合饲养猪只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双方对此应验收签字确认。甲方负责销售符合上市条件的生猪;该批生猪完全销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款。2.生猪养殖合作过程中,甲方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以及经饲养而成长的肉猪,均属于甲方财产。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无权处分该财产。3.甲方提供的,乙方签字确认的的各种物料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肉猪回收价,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备可比性,乙方对此予以认可。甲方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乙方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料及肉猪回收价格进行调整,确保肉猪的回收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以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的平衡。4.甲方给予乙方的合作补贴政策统一由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正式文件公布,其它与前述文件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承诺或文件一律无效。二、猪苗、饲料、药物、疫苗供应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猪苗头,具体定价以合同附件《委托养殖结算方案》为准。2.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各种饲料、药物、疫苗,具体定价以合同附件《委托养殖结算方案》为准。三、猪只回收标准、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1.猪只回收标准及回收价格按合同附件《委托养殖结算方案》执行。2.猪只回收交付时间、地点:乙方按上市通知时间将回收猪只押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过磅,因乙方猪场进场道路原因产生的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回收正品和次品猪只的过程中,从乙方猪舍到过磅前,出现的猪只死亡由甲方销售人员、乙方和收购方三方共同检查确认,猪只死亡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回收猪只前的车皮过磅、猪只过磅以及猪只数量必须由甲方销售人员、乙方及收购方三方签字确认。-2-四.合作养殖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1.合作养殖费用按合同附件《委托养殖结算方案》进行结算。2.乙方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合同、领苗单、物料领用单、死亡确认单、保证金收据、猪只回收磅码单、饲养记录本到甲方财务部结算。3.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所有结算款应在结算单签字(签字人姓名:)后7个工作日内转账完毕。4.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5.如乙方结算亏损且双方未终止合作的,甲方有权:(1)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2)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在下一次结算时冲抵本次亏损。6.如乙方结算亏损且双方终止合作的,甲方有权按结算亏损额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乙方仍应通过其他方式补足。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符合标准的猪苗,并按养殖进度及时提供饲料、疫苗、药物。2.提供免费技术服务、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3.当委托饲养的猪只达到上市条件后,甲方将开始安排销售,甲方根据市场行情有权决定提前或者推后上市。上市时,甲方应提前7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按时销售。4.发现乙方任何阻挠甲方处理甲方财产或侵占甲方财产的可能时,甲方有直接对该财产行使处置的权利。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获得符合标准的猪苗、饲料、疫苗、药物供应。2.对甲方提供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甲方交付物资时提出。3.获得免费的技术服务及指导,并对甲方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甲方管理人员试图索贿或有索贿嫌疑,乙方可直接向甲方公布的电话举报。4.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合作养殖费用。-3-5.为保证乙方能够履行合作养殖的职责,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采取现金担保、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乙方采取现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为400元/头,担保金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在乙方合作养殖费用中扣除。乙方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为1500元/头6.乙方在甲方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如不能亲自签字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人,并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签领物料。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猪苗及各种物料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乙方承担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猪只死亡、疾病及物料保管、使用不当等责任与损失。8.按照甲方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猪群出现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在12小时内向甲方汇报;猪只死亡须经甲方管理员现场拍照确认并现场填写死亡确认单,死亡确认单必须乙方及甲方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才算有效,乙方必须妥善保留一份。猪只无害化处理的也必须按死猪鉴定流程执行。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以外的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对产品进行催肥。如涉及触犯法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10.每日根据实际情况将饲养过程的内容记录在《饲养记录本》上,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11.乙方不得将甲方以外猪只掺加到甲方猪只中饲养。如经甲方管理人员发现猪只无故减少且乙方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猪只已经死亡的(有效证据为经乙方及甲方管理人员签字的死亡确认单),则乙方应按3000元/头的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如发现增加的,则增加猪只视为甲方财产,甲方有权处分,乙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无异议。如涉及触犯法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12.乙方应保证猪只上市时空腹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得喂食泥、沙等杂物。13.甲方销售猪只时,乙方不得掺杂非甲方的猪只进行销售。14.乙方应具备粪污处理能力,符合地方环保要求且负责自行处理一切环保事宜,如因环保原因导致中途转移猪只或不能继续饲养的情况,甲方给予乙方零结算,并且按100元/头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此无异议。15.乙方需确保其养殖场的生产经营符合土地、环保、食品安全、畜禽养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6.签订承诺书,保证严格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操作。七、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卖猪时间及约定质量交付猪只的,如借故阻挠、拖延-4-甲方销售,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未交付的猪只,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未交付猪只的总价值外(以猪只的正品回收价计),还需向甲方支付该未交付猪只价值20%的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9款规定使用其他饲料、疫苗或药物的,每发现一次按替代使用甲方结算方案中物料价值金额的2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不低于2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2款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按100元/头的价格赔偿损失,并承担20000元的违约责任。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3款规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承担10000元的违约责任,销售的非甲方的猪只所得归甲方所有。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乙方私自变卖与甲方合作养殖的猪只、变卖甲方提供的物资,乙方必须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头,赔偿3000元;变卖饲料每40公斤,赔偿500元;私卖疫苗、药物的,按其实际价值双倍赔偿。乙方未依约如数交还甲方猪只或以其他方式私自处理甲方猪只、物料的,亦依本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涉嫌刑事犯罪情形除外。6.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本次合作中多次违反本合同,或对甲方管理人员威胁、谩骂、殴打及阻挠甲方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7.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8.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担保金中扣除。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养户猪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投苗之日起至该批次猪上市结算完止。十、合作终止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1.乙方私卖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与甲方合作养殖的肉猪及物料的;-5-2.乙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连续结算亏损的;3.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4、15款等违约情形及其他违法事由的。十一、其它规定1.本合同乙方留存的住所及联系电话为双方约定之有效通讯方式,甲方文件、通知等邮寄、发送上述通讯方式即视为有效送达。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委托养殖结算方案、养户承诺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手印):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委托养殖合同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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