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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时间:2006-01-0900:00:0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国办发〔2001〕56号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01-08-07【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高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通报和咨询工作。(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5个职能司(局)。(一)办公厅。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二)法规司。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方面的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三)质量管理司。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计量司。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家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五)通并业务司。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和标志(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和相关业务统计;组织实施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六)卫生检疫监管司。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研究拟定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疫情信息,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依法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和审批工作。(八)检验监管司。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和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十二)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十三)国际合作司(科技司)。研究拟定有关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组织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系统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十四)人事司。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的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十五)计划财务司。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可配备副部长级干部),司局级领导职数5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离退休干部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离退休干部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五、其他事项。(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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