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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水泥安全标准化讲义6 生产设备设施
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3、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设备设施回转窑分解炉生料磨粗粉预均化堆场石灰石煤铝质校正原料铁质校正原料砂岩黏土煤磨配料系统破碎机预均化堆场配料系统配料系统配料系统排气烟囱增湿塔生料均化库预热器选粉机细粉煤粉仓配料系统熟料库库篦冷机配料系统烘干机库混合材配料系统破碎机库石膏排气烟囱袋装或散装出厂辊压机水泥库粗粉水泥磨选粉系统3、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设备设施3、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设备设施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2010.12.14发布2011.2.1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备案审批项目)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所在区域要求第十二条,,,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附核准证明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2009 .8.20三、完善制度,确定程序各地区要建立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制度:(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写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专篇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已实行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应继续做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7.1 2009.9.1实施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2011.4.6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附安评报告建设中的水泥厂图片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影响分析厂址选择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窝风,职业卫生距离符合要求;另外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地带,否则,应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厂址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方面如果未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可能会存在以下危险有害因素:1、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按照《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l8068‐2000)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的最小距离应达到600m。如果卫生防护距离不足,该水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泥粉尘(主要是二氧化硅粉尘),若没有采取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会危害周边的居民。2、洪涝灾害。如果场地标高设计不合理,可能受洪水侵袭,造成灾难性危害。根据相关资料,确认场地发生洪涝灾的可能性小。3、基础沉降。因厂址选择不合理,地质状况不适合建厂,可能会导致地基沉降引起建构筑物坍塌;厂址选在地形复杂、自然灾害频发地点,可能导致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4、交通事故。厂区平面布置和功能分区不合理,导致厂区内交通运输混乱或厂区道路设置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或总图布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导致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5、火灾事故。消防通道设置不合理未形成环形通道或违章占用消防通道,使消防通道堵塞;建构筑物之间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标准要求;总图布置不符合GB50187—93《工厂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要求;相邻厂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与周边生产厂房和储存装置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周边厂房火灾引起厂内火灾,导致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l8068-200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水泥工厂健康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第二章厂址选择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2.0.6条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第2.0.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第2.0.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GB50201《防洪标准》:中型规模(700‐2000吨吨熟料)50‐100年一遇第2.0.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六、生产设备设施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厂区布置、车间布置应做到:a) 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b) 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c) 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d) 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工厂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车辆。e) 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f)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跨越道路的建筑物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分道行车。g)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并符合GB5768要求。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h) 胶带输送机及熟料输送机等走廊,应设有紧急事故停机装置。跨过胶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的通道,应设置人行过桥。水泥生产企业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应确保生产工艺、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说明:有些要求虽然是标准的非强制条款,但已写入考评标准的,也应做到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根据分类确定间距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注消防管理的标准化,应做到:a)消防总平面布置水泥厂总平面布置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间距;厂区道路均为环形道路,消防通道宽度是否大于4m;运输线路、消防车道、管线及室外消防栓的布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布置。b)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现场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安全疏散门、窗等基本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确定。c)消防给水系统厂内是否设置有循环水池,全厂消防给水管布置,消防给水管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中央控制室由于性质重要,电气线路多,是否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厂内各建筑物是否基本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附:水泥厂主要厂房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四级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6.07.09.014.012.012.014.016.0
本文标题:水泥安全标准化讲义6 生产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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