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一)刘春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目录•(一)新、旧准则的区别•(二)四大必须•(三)四大坚持和四大自觉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一、两份党内法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目录•(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违纪与纪律处分•(三)六类违纪情形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完善、健全和建设问题,党内法规的修订、编撰、整理和撰制成为党的制度化建设方面的重要工程。十八大后,党的建设主题是什么?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必然离不开依照制度治党、依照党内法规治党。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撰制、修订、完善工作首先集中在保障和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开展。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项党内法规将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丰硕成果: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于2010年和2003年颁布,这两份法规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保障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一)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两份新的党内法规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的要求下颁布和推出。我们国家发展速度快,环境变化大,在过去十多年中,我们面临很多问题,出现了一系列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现实相联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凸显出一个问题:现行的两个老法规的一些内容从结构、条文、针对的问题,包括采取的手段,已经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不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日新月异的推动,我们过去一段时间总结、概括的好经验、好成果、好方法形成的文件和法规已经显现出多方面的不适应。这些不适应反映在什么地方?一些条文和发展的现实脱节,在新的现实环境、新的问题面前有很大的局限性,发不上力,接不了地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是过去我们经验范围、实践过程中没有的,在现行法规中出现空白。这些不适应凸现出来的局限性提出一个问题:需要对两份法规进一步充实、完善,根据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标准、严要求对两份老文件进行撰制、完善和提升,通过健全和完善老条例中不到位的条文,补充、增加空白或缺项,从而推出新的廉洁准则和新的纪律处分条例,以适应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环境、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的需要。这两份党内法规修订、编撰形成新文件的第一个重要意义是对已经不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两份老文件根据现实的党的建设的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充实新内容,填补空白,从而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全面从严治党的抓手是什么?党的十八大结束后,中央快马加鞭,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撰制,现在,新的文件成型,中央批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两份党内法规初步解决了我们已有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重叠交叉、简单重复的问题。(二)解决党纪、国法不分的问题党内法规的修订原理在很多方面和国家法律的修订、编撰是一样的,导致各个法律文件之间重叠交叉、简单重复,在实践中的直接后果就是制约和局限法律的贯彻实施。党内法规从技术、结构上说,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过去,大量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里的条文简单重复、交叉重叠的问题非常突出。十八大之后,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曾经多次在报告中讲: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法纪不分的问题。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律。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从党内法规科学化定位的高度组织推动了一次党内法规的修订、撰制。什么叫科学化定位?党内法规针对的是特殊人群;国家法律针对的是公民,绝大多数法律针对一般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确定的是行为底线;党员领导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存在着分工的不同,领导干部手里有权,掌握着决策权、人事权、资源分配、调配权等;从国家公共管理的角度看,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党内法规突出的是对特殊主体的特定要求;国家法律针对的是一般主体(公民)。针对特殊主体提出特定标准、特殊要求的这些法规几乎没有特殊要求,简单搬用国家法律,出现党纪、国法不分。第一,没有突出党内法规的特色。第二,没有突出所针对的特殊群体的特殊地位。把特殊主体等同于法律里的一般主体,等于降低了要求。我们过去的一些党内法规标准偏低,纪律要求偏软,要求不严,原因就是对党内法规所针对的特殊主体没有明确定位,大量搬用、复制国家法律条文,最后出现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不分,简单重复,作为特殊主体的特定要求没有凸现。2015年2月2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召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班的讲话中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要求、制度要求、道德要求不能等同于一般党员和一般群众,要突出领导干部的特殊主体。党内法规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在修订、编撰党内法规上的定位进入科学,真正区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特殊主体的纪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使其远远高于对公民的要求,不能和广大公民混为一谈。2014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河南调研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要把党纪挺在法律的前面。什么意思?党纪高于法律,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标准、道德要求、纪律要求绝对要高于一般群众,很多事一般群众做了以后不算违法,但是领导干部做了算违纪;党纪挺在法律前面: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修订的一个首要原则:党内法规解决的不是法律问题,法律已经解决的党内法规不能简单重复,法律解决的是一般公民的问题,是底线;党内法规解决的是党纪严于国法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要高于公民。这次修订要解决什么?党法不分。过去,党内法规和法律大量重叠交叉,抄来抄去,也体现不了自己的特色,降低了标准,这次解决了这个问题。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的定位比法律高;党纪挺在法律的前面。新出台的两份党内法规的特色:(三)提高了党内法规的科学化水平过去多年以来,党内法规存在严重突出的大范围交叉重叠、简单重复的问题,这反映出我们党内法规建设的科学化程度不高,在实践中影响贯彻执行。贯彻执行到底按哪个办?党的十七大期间提出一个命题:党的建设科学化。党的十八大期间提出:党的制度建设、规范建设的科学化。党内法规内部也有从结构、定位、功能以至于条文,各种法规之间怎么按照科学化的原则摆放、布局的问题。党内法规的关系捋不顺会出现什么问题和代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摩擦、冲突和打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份文件大量内容是重复的、重叠的,每一份法规都没有自己特别突出的确定性,科学化程度不高。十八大之后,先修订这两份文件,解决党内法规自身的科学定位、结构合理化的问题。不该干的事、错误的事、捅娄子的事、违法处分的、违纪的都归纪律处分条例。科学分工,两份文件具有巨大的确定性。两份文件是不可分的,为什么?新的廉洁自律准则基本上是按照正面清单的思路编撰;纪律处分条例是按照负面清单的思路编撰、修订。正面清单: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负面清单:不该做的、自我抑制的。新颁布的两份党内法规又被称为姊妹法规,一正一负,该干什么看前面的,不该干什么看后面的,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同时生效,不可分割,是一套。一正一负,相得益彰,缺一不可,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修订、编撰的科学化程度大踏步前进,比过去有了巨大进步,这代表我们党在总结党的建设经验,尤其是在探索党的建设科学化方面,依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按照科学规律治党的一个新探索、新成果。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清单,共八条、281个字。和过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廉洁自律若干准则》相比,有哪些不同?第一,适用对象的范围显著扩大。(一)新、旧准则的区别过去,廉洁从政准则仅针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现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面向所有党员,使用对象的范围大了。今天,中国共产党有8700多万党员,都受这个党规、党法的规范,使用范围大。里面包含八条:前四条:针对党员,四个坚持;后四条:针对对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对领导干部来讲,八条都有效率。第二,条文的内容范围扩大。过去的条例定位是廉洁从政准则,是指领导干部;新的条例变为廉洁自律,范围显著扩大,由过去的从政扩大到自律的方方面面。第三,由负面清单变为正面清单。过去,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本上定位在负面清单,叫52个不准;今天,新的廉洁自律准则变为正面清单,原来那些不准挪到了纪律处分条例里。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868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