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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2·目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07〕53号)……………………………(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2)《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工信科简函〔2008〕97号)…………………………………(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财建〔2007〕371号)……………………………………(4)《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6)《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8)《关于印发〈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7〕50号)……………(10)《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11)《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8〕1091号)……………………………(12)《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通知的通知》苏经贸企业〔2008〕920号……………………………………(14)《关于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促进重点大中型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8〕875号)………………………(16)《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贸科技〔2006〕18号)………………………………(17)《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江苏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苏经贸科技〔2008〕86号)………………………………(18)《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经贸科技〔2007〕12号)………………………………(19)《江苏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业〔2006〕114号)…………………………………(2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21)·3·《2008年度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苏经贸中信〔2008〕3号)………………(25)《关于申报2007年度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苏经贸中信〔2008〕12号)…………………………(26)《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建议(苏经贸中信〔2008〕20号)………………………(27)《市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经济新一轮腾飞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136号)………………………………………(2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苏州市双百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41号)…………(29)《市政府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30)《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31)《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06﹞122号)……………………………………(35)《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苏府〔2006〕144号)………………………………………(36)《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5〕35号)………………………………………(37)《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苏府〔2003〕172号)》和《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苏府办〔2006〕115号)………………………………………………………………(38)《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39)·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07〕53号已获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国家发改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2、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3、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6·《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工信科简函〔2008〕97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和信息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将扶持一批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重点是有利于拉动内需,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业化,促进产学研联合。·7·《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财建〔2007〕371号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8·《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中小服〔2008〕22号1、建立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担保机构备案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后内,向主管部门报送省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统计表,同时登陆江苏中小企业网,在报表系统中填报数据并提交。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2、开展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每年一季度,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结果和评级分析报告,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3、加强担保机构的组织管理。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实施,评级机构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研究确定,专家评审会每年对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质量进行公开评审。4、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细则: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应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的专业性机构。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应占年度担保总额的80%以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应占年度总收入(总收入是指:营业收入与投资收益之和,不含担保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债券和信托计划的收益)的50%以上。备案机关是指省、省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对受理的担保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备案。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市、县(市)设立机构的,到所在地市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到省级备案机关备案。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备案手续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三个月内办理。·9·《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1、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转变发展方式。2、加快产业集群建设,促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依托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延伸和壮大主导产业链,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3、大力培育创业载体,今后三年,省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政府年内要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5、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6、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市、县(市)财政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7、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动民间借贷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各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中小企业纳入服务对象。择优选择5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指导。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股仅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8、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在办理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简约化程序,杜绝不合理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摊派。9、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动员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10、帮助开拓国际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扶持纺织服装、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产品出口。·10·《关于印发〈江苏省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7〕50号微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特指省、市、县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小贷风险补偿金。各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配套比例暂定为:苏北地区1∶9,苏中地区3∶7,苏南地区5∶5。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微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微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按照属地原
本文标题:扶持工业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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